申请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缴纳费用的咨询
权利人应当在向海关总署提交备案申请前预先缴纳备案费,即通过银行将备案费用转入海关总署的备案费专用帐户,并在备案申请材料中随附备案费银行转帐单的复印件。海关总署不接受申请人通过邮局汇款或以现金、支票等其他形式缴纳费用。对未随附银行转帐单复印件的备案申请,海关总署将不予受理。
海关总署准予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的,会向申请人出具备案费收据;如果不予备案的,将向申请人退还备案费。
此外,申请人在备案有效期内申请备案续展或变更的,不需要再缴纳备案费,也不必缴纳续展变更费用。但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被海关总署依法注销、撤销或者因其他原因失效的,申请人已缴纳的备案费也不予退还。
有关法律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中有关规定的内容
第二十一条 海关对进出口货物实施监管,发现进出口货物涉及在海关总署备案的知识产权且进出口商或者制造商使用有关知识产权的情况未在海关总署备案的,可以要求收发货人在规定期限内申报货物的知识产权状况和提交相关证明文件。
收发货人未按照前款规定申报货物知识产权状况、提交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海关有理由认为货物涉嫌侵犯在海关总署备案的知识产权的,海关应当中止放行货物并书面通知知识产权权利人。
第二十二条 知识产权权利人应当在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海关书面通知送达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回复:
(一)认为有关货物侵犯其在海关总署备案的知识产权并要求海关予以扣留的,向海关提出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的书面申请并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三条或者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提供担保;
(二)认为有关货物未侵犯其在海关总署备案的知识产权或者不要求海关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的,向海关书面说明理由。
经海关同意,知识产权权利人可以查看有关货物。
第二十三条 知识产权权利人根据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请求海关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的,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向海关提供担保:
(一)货物价值不足人民币2万元的,提供相当于货物价值的担保;
(二)货物价值为人民币2万至20万元的,提供相当于货物价值50%的担保,但担保金额不得少于人民币2万元;
(三)货物价值超过人民币20万元的,提供人民币10万元的担保。
知识产权权利人根据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请求海关扣留涉嫌侵犯商标专用权货物的,可以依据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向海关总署提供总担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