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分级标准】三级医疗事故的分级标准

2014年07月22日16:10        法帮网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事故分级标准】三级医疗事故的分级标准

  系指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

  (一)三级甲等医疗事故:存在器官缺失、大部分缺损、畸形情形之一,有较重功能障碍,可能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不完全失语并伴有失用、失写、失读、失认之一者,同时有神经系统客观检查阳性所见;

  2、不能修补的脑脊液瘘;

  3、尿崩,有严重离子紊乱,需要长期依赖药物治疗;

  4、面部轻度毁容;

  5、面颊部洞穿性缺损大于20 cm2;

  6、单侧眼球摘除或客观检查无光感,另眼球结构损伤,闪光视觉诱发电位(VEP)>150ms(毫秒),矫正视力0.05?0.1,视野半径<15°;

  7、双耳经客观检查证实听力在原有基础上损失大于81dbHL(分贝);

  8、鼻缺损1/3以上;

  9、上唇或下唇缺损大于1/2;

  10、一侧上颌骨缺损1/4或下颌骨缺损长4cm以上区段,伴口腔、颜面软组织缺损大于10cm2;

  11、肺功能中度持续损伤;

  12、胃缺损3/4;

  13、肝缺损1/2伴较重功能障碍;

  14、慢性中毒性肝病伴较重功能障碍;

  15、脾缺失;

  16、胰缺损2/3造成内、外分泌腺功能障碍;

  17、小肠缺损2/3,保留回盲部;

  18、尿道狭窄,需定期行尿道扩张术;

  19、直肠、肛门、结肠部分缺损,结肠造瘘;

  20、肛门损伤致排便障碍;

  21、一侧肾缺失或输尿管狭窄,肾功能不全代偿;

  22、不能修复的尿道瘘;

  23、膀胱大部分缺损;

  24、双侧输卵管缺失;

  25、阴道闭锁丧失性功能;

  26、不能修复的III度(三度)会阴裂伤;

  27、四肢瘫,肌力Ⅳ级(四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

  28、单肢瘫,肌力Ⅲ级(三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

  29、肩、肘、腕关节之一功能完全丧失;

  30、利手全肌瘫,肌力Ⅲ级(三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

  31、一手拇指缺失,另一手拇指功能丧失50%以上;

  32、一手拇指缺失或无功能,另一手除拇指外三指缺失或无功能,不能手术重建功能;

  33、双下肢肌力III级(三级)以下,临床判定不能恢复。大、小便失禁;

  34、下肢双膝以上缺失伴一侧腕上缺失或手功能部分丧失,能装配假肢;

  35、一髋或一膝关节功能完全丧失,不能手术重建功能;

  36、双足全肌瘫,肌力Ⅲ级(三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

  37、双前足缺失;

  38、慢性再生障碍性贫血。

  (二)三级乙等医疗事故:器官大部分缺损或畸形,有中度功能障碍,可能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

  1、轻度智能减退;

  2、癫痫中度;

  3、不完全性失语,伴有神经系统客观检查阳性所见;

  4、头皮、眉毛完全缺损;

  5、一侧完全性面瘫,对侧不完全性面瘫;

  6、面部重度异常色素沉着或全身瘢痕面积达60%?69%;

  7、面部软组织缺损大于20 cm2;

  8、双眼球结构损伤,较好眼闪光视觉诱发电位(VEP)>150ms(毫秒),矫正视力0.05?0.1,视野半径<15°;

  9、双耳经客观检查证实听力损失大于71dBHL(分贝);

  10、双侧前庭功能丧失,睁眼行走困难,不能并足站立;

  11、甲状腺功能严重损害,依赖药物治疗;

  12、不能控制的严重器质性心律失常;

  13、胃缺损2/3伴轻度功能障碍;

  14、肝缺损1/3伴轻度功能障碍;

  15、胆道损伤伴轻度肝功能障碍;

  16、胰缺损1/2;

  17、小肠缺损1/2(包括回盲部);

  18、腹壁缺损大于腹壁1/4;

  19、肾上腺皮质功能轻度减退;

  20、双侧睾丸萎缩,血清睾丸酮水平低于正常范围;

  21、非利手全肌瘫,肌力Ⅳ级(四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不能手术重建功能;

  22、一拇指完全缺失;

  23、双下肢肌力IV级(四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大、小便失禁;

  24、一髋或一膝关节功能不全;

  25、一侧踝以下缺失或一侧踝关节畸形,功能完全丧失,不能手术重建功能;

  26、双足部分肌瘫,肌力Ⅳ级(四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不能手术重建功能;

  27、单足全肌瘫,肌力Ⅳ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不能手术重建功能。

  (三)三级丙等医疗事故:器官大部分缺损或畸形,有轻度功能障碍,可能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不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失认之一者,伴有神经系统客观检查阳性所见;

  2、全身瘢痕面积50?59%;

  3、双侧中度周围性面瘫,临床判定不能恢复;

  4、双眼球结构损伤,较好眼闪光视觉诱发电位(VEP)>140ms(毫秒),矫正视力0.1?0.3,视野半径<20°;

  5、双耳经客观检查证实听力损失大于56dbHL(分贝);

  6、喉保护功能丧失,饮食时呛咳并易发生误吸,临床判定不能恢复;

  7、颈颏粘连,影响部分活动;

  8、肺叶缺失伴轻度功能障碍;

  9、持续性心功能不全,心功能二级;

  10、胃缺损1/2伴轻度功能障碍;

  11、肝缺损1/4伴轻度功能障碍;

  12、慢性轻度中毒性肝病伴轻度功能障碍;

  13、胆道损伤,需行胆肠吻合术;

  14、胰缺损1/3伴轻度功能障碍;

  15、小肠缺损1/2伴轻度功能障碍;

  16、结肠大部分缺损;

  17、永久性膀胱造瘘;

  18、未育妇女单侧乳腺缺失。

  19、未育妇女单侧卵巢缺失;

  20、育龄已育妇女双侧输卵管缺失;

  21、育龄已育妇女子宫缺失或部分缺损;

  22、阴道狭窄不能通过二横指;

  23、颈部或腰部活动度丧失50%以上;

  24、腕、肘、肩、踝、膝、髋关节之一丧失功能50%以上;

  25、截瘫或偏瘫,肌力Ⅳ级(四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

  26、单肢两个大关节(肩、肘、腕、髋、膝、踝)功能部分丧失,能行关节置换;

  27、一侧肘上缺失或肘、腕、手功能部分丧失,可以手术重建功能或装配假肢;

  28、一手缺失或功能部分丧失,另一手功能丧失50%以上,可以手术重建功能或装配假肢;

  29、一手腕上缺失,另一手拇指缺失,可以手术重建功能或装配假肢;

  30、利手全肌瘫,肌力Ⅳ级(四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

  31、单手部分肌瘫,肌力Ⅲ级(三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

  32、除拇指外3指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33、双下肢长度相差4 cm以上;

  34、双侧膝关节或者髋关节功能部分丧失,可以行关节置换;

  35、单侧下肢膝上缺失,可以装配假肢;

  36、双足部分肌瘫,肌力Ⅲ级(三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

  37、单足全肌瘫,肌力Ⅲ级(三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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