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养条件规定及收养成立的效力
我国公民收养他人子女作为自己的子女,需要符合法定收养条件,对于特殊情况的应符合哪些收养条件呢,收养生效后会有什么效力呢?
收养的概念
收养又称抱养、领养,系指将他人子女收为自己子女,中国古代又称为螟蛉子,这是由于古人误以为蜾蠃把螟蛉的幼虫收养作己子,实际上它们是用作给自己幼虫的食物。法律上,收养视同婚生子女的一种身分契约关系。由于收养会将本无真实血缘联络之人间,拟制具有亲子关系,因此收养者与被收养者间又称为法定血亲或拟制血亲。收养者称为养父或养母,被收养者则称为养子或养女;被收养者之生父母称为本生父母,而对本生父母而言,被收养者称为出养子女。子女出养后,本生父母之亲权即处于暂时停止之状态。
六类情况下的收养条件规定:
一、 收养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和孤儿,
(一)收养人应具备三个基本条件:
1、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2、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3、年满30周岁。
(二)被收养人条件:不满14周岁、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和孤儿。
二、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
(一)收养人具备四个条件:1、无子女;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4、年满30周岁。
(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
(二)被收养人条件:不满14周岁、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
三、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
(一)、收养人具备四个条件:1、无子女;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4、年满30周岁。
(二)、被收养人条件:属收养人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
四、收养由监护人作送养人的未成年人;
(一)、收养人由监护人监护的孤儿、收养人具备条件:1、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2、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3、年满30周岁。
被收养人条件:不满14周岁的孤儿。
(二)、收养父母均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对被收养人有危害的未成年人,收养人应具备:1、无子女;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4、年满30周岁。
被收养人条件:不满14周岁且父母均不具备民事行为能力。
(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
五、收养继子女;
(一)、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关系:被收养人是收养人的继子女。
(二)、收养人应提交:1、居民户口簿和身份证;2、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生父或生母结婚的证明。
六、收养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一)、收养人具备四个条件:1、无子女;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4、年满30周岁。
(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
(二)、被收养人条件:不满14周岁且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
收养成立的效力
收养成立的效力,是指收养关系成立后所产生的一系列民事法律后果。依据中国《收养法》的规定,收养成立后,会形成如下效力:
1养父母与养子女间产生拟制直系血亲关系。《收养法》规定:“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2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形成法律拟制的直系或者旁系血亲关系。《收养法》第23条第一款规定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法律规定。”
3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消除。《收养法》第23条第2款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但是,养子女与自然血亲之间的血缘关系并不消灭,《婚姻法》关于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之间禁止结婚的规定,同样适用于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
4关于养子女的姓氏。《收养法》第24条规定:“养子女可以随养父或者养母姓,经当事人协商一致,也可以保留原姓。”法律的这一规定,属任意性规定,即不强制要求养子女必须改变姓氏,但现实生活中养子女随生父母姓的现象并不多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