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现“清算组”引争议 孙峰与博泰翻出陈年老账
时代商报连续两期报道了中街博泰商贸公司被包括原木兰公司法人孙峰在内的清算组清算后,引起了社会的强烈反响。而当事双方的唇枪舌剑也日趋白热化,双方也都承认这是一场“斗争”。
7月31日一早,孙峰本人就将电话打到记者手机中。在电话中他对记者称,需要对前两期报道澄清的是,他这次只是从一个普通投资人的身份参与到清算组当中的,并无明确的职务,所有清算组的举动都不是个人行为,而是经董事会研究决定后组建的“清算组”的行动。同时,他告诉记者,听说博泰商贸公司的几位负责人将一辆车给卖了,并打算用卖车的钱收买媒体来整倒他。
在记者放下电话不到半小时后,清算组的律师李肖霖也打来电话,称有一个关于报道的邮件要传过来。
记者看到,邮件的内容是再次说明“清算组”不是孙峰个人的“清算组”,是按照公司股东大会决议组建和接受公司董事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的。并且说木兰公司清产核资工作组进驻木兰公司开展工作,不是和博泰公司之间的任何对峙和矛盾,而是一场斗争。在附后的清产核资工作组公告中,将前几日接受记者采访的公司会计林治茅给以开除处分,其他几位博泰商贸公司的股东被宣布给以警告处分。
在这份公告的后面有一个特别声明,称现任公司领导梁宝库是木兰集团股份公司1995年开除人员,其身份无人任命和授权等。
当日下午,博泰商贸公司一方的负责人梁宝库和林治茅等人来到报社,向记者提供了几份文件。
针对“清算组”的说法,梁宝库称他不是博泰商贸的经理,而是木兰公司的副总,证明是一份标明日期在1995年2月28日的辞职报告的复印件,报告中梁宝库申请辞职,而孙峰在报告下写出了:“梁副总,因工作需要我公司急需二次创业,望您老同志继续干下去。”而另一份在1995年3月6日的沈木集文字(1995)第025号木兰公司内部文件中,写着关于对梁宝库同志停职审计审查的决定,决定中免去该人一切职务,并无开除字样。
梁宝库说,审计审查的决定下发后,孙峰便被公安机关带走了,因此对他并无开除的说法。
在另一份由梁宝库提供的“沈阳市人民政府沈政复字(2002)5号行政复议决定书中,写着申请人孙峰不服被申请人沈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1994年3月4日变更沈阳木兰电子集团股份公司法定代表人黄××的变更登记和变更木兰股份公司为木兰电子公司的登记,于2002年2月20日提出的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
在决定书的后面,写着这样一段话:
经审理查明,1992年5月26日,木兰集团公司(集体企业性质)向市政府提出股份制试点申请。1992年6月13日,市体改委下发了《关于木兰集团公司进行企业股份制试点的批复》同意其股份制试点申请。1993年1月8日,被申请人依据市体改委的批复和木兰集团公司的申请,核发了木兰股份公司的企业营业执照……1994年7月1日《公司法》颁布实施,国务院于1995年7月3日下发了《关于原有有限公司和股份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进行规范的通知》、国发[1995]17号、1996年市体改委对全市3家股份制试点企业进行了清理,因木兰股份公司开始在规定期限通过规范登记,市体改委根据其上级主管部门的申请,在2000年4月17日核准了木兰股份公司恢复集体企业性质的变更登记申请。
最后结果为:木兰股份公司虽经市政府有关部门批准为股份制试点企业,但因其在规定期限内未通过重新规范登记,不属于《公司法》中规定的股份有限公司企业性质,其企业性质、名称和法定代表人的变更不适用《公司法》的有关规定。本机关决定维持被申请人于1994年2月18日作出的木兰股份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和2000年4月17日作出的木兰股份公司企业性质、名称的变更登记。
梁宝库说:“既然市政府已经下了行政复议决定,木兰股份公司就已经不存在了,今天又怎么能冒出个董事会、清算组来接收公司?”
一方称自己是合理合法的董事会决定,另一方又说股份公司已不复存在,当事双方的矛盾越来越尖锐,都把自己认为证明充分的证据拿了出来,而此事件的结果又会是怎样?我们将继续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