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债权转股权审批登记的有关问题

2014年07月23日10:17        法帮网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债权转股权审批登记的有关问题

  为了规范外商投资企业债权转股权审批登记行为,维护企业、股东及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进一步改善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融资环境,根据《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上海市工商局会同上海市商务委制定了《上海市外商投资企业债权转股权审批登记试行办法》。

  办法中所称的债权转股权是指本市已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方股东以其对本企业(以下称“被投资企业”)的合法现汇外债债权作为出资,增加被投资企业注册资本或变更出资方式的行为。

  被投资企业申请债权转股权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经被投资企业全体股东一致同意;

  (二)被投资企业设立时的注册资本已按期缴付;

  (三)用于出资的债权涉及两个以上债权人的,应当经该债权的全体债权人一致同意;

  (四)用于出资的债权应当符合国家外汇管理的要求并经核准。

  被投资企业申请债权转股权,应与债权人签订《债权转股权协议》。《债权转股权协议》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债权人和被投资企业的名称或姓名、住所;

  (二)债的产生原因、时间;

  (三)债权总金额及各债权人所享有的份额;

  (四)拟转为出资的债权数额;

  (五)协议生效时间;

  (六)争议解决及违约责任。

  被投资企业与债权人可以在《债权转股权协议》中约定,相关债权全部或者部分转为对被投资企业的股权。

  同一债权涉及两个以上债权人的,经该债权的全体债权人一致同意,可以将该债权的全体或者部分债权人(仅限于被投资企业的外方股东)享有的债权转为被投资企业的股权。

  被投资企业以债权转股权形式增加注册资本或变更出资方式的,应当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验资证明应当附有该债权符合国家外汇管理规定并经登记核准的文件,且符合《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和《关于外商投资的公司审批登记管理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的有关规定。

  以债权转股权方式增加的注册资本不得分期缴纳,被投资企业应当一并申请办理注册资本、实收资本变更登记。

  被投资企业申请债权转股权应经商务部门批准,并根据国家外汇管理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后,向工商部门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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