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继承】代位继承的概念及历史沿革
1、代位继承的概念
代位继承(Succession Par Representation),又称代袭继承,承祖继承或间接继承,是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由先死亡子女的直系卑血亲代替其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继承制度。这是我国继承法第十一条对于代位继承所下的定义。《美国统一继承法典》第2-106条对代位继承所下定义是:本法所规定的代位继承制是指将遗产分为与死亡同亲等亲属的人数相等和遗有卑亲属的已死亡之同亲等亲属的人数相等的份额,该亲等的每一个生存的亲属均可取得一份遗产,已亡亲属的应继份额可依相同方式在其卑亲属中分配。我国学者从学理上为代位继承下的定义为:代位继承是指,属于某一亲系的最近亲等的血亲继承人中有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或因其他原因不能继承时,依法由其直系卑血亲按照其继承顺序和份额继承被继承人的继承制度。
2、代位继承制度的历史沿革
代位继承制度,早在罗马法中就有所涉及,代位继承始于罗马法中的按股继承。罗马市民法规定:“先死亡或受家父权免除的子之子,取得父之应继份。”[2]这种直系血亲卑属代位继承的制度,逐渐延伸扩展到旁系血亲 ,尤太、印度、希脂皆有代位继承制度。原本没有代位继承制度的日尔曼法,由于受罗马法影响,后来也仿效了这种制度。近代各国立法几乎都沿用。法国、南斯拉夫、匈牙利、德国、瑞士、奥地利等国,将代位继承的范围扩展到旁系血亲之间。《法国民法典》第739条规定:“代位继承为法律上之拟制,其效率在于使代位继承人,以同一亲等及权利,进入被继承人之地位。”直系卑亲属,兄弟姐妹之子女及其直系卑亲属都可以代位继承。在亲系继承主义的国家(同祖血族主义)的国家,如德国、瑞士、奥地利,对于旁系亲属,广泛的认有代位继承权,[3] 代位继承的范围极其广泛,几乎囊括一切有亲属关系的人。且没有代数限制。在韩国民法典中关于户主继承,只许直系卑亲属男子有代位继承权,在财产继承则可以由兄弟姐妹直系亲属代位继承,而且妻子对于其夫也可以代位继承,与其他代位继承人的同一顺序为共同继承人。综上可以看出代位继承制度从罗马法开始得到了各国的扩展与延伸,代位继承的范围也在逐渐扩大。
在我国古代历史上,虽没有民法,也没有“代位继承”这个词,但是,早在唐朝就有了代位继承制度。《唐律疏义》中就有“兄弟之者,子承父兮”的规定;明令中和清律中也有“妇人之夫,无子志者,合承夫兮”的规定。1930年民国政府时期的民法继承编,则明确规定了被继承人的直系血亲卑亲属代位继承的制度。我国现行继承法第十一条规定:“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这种制度由于是法律规定的,因此一直成为法定继承中的一项重要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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