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挥仲裁作用,构建和谐社会

2014年07月23日10:38        法帮网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挥仲裁作用,构建和谐社会

  自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做出《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以来,举国上下,各地区、各部门、各行业奏响了构建和谐社会的强劲旋律。《决定》明确提出: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实践中要发挥仲裁的积极作用。

  这是执政党首次在其中央全会决定中提到仲裁。这一提法,不仅肯定和强调了仲裁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力量,而且将仲裁工作提到了新的高度,对仲裁业界提出了更高的希望和要求。这也意味着仲裁事业的发展在获得新的历史机遇、进入新的历史发展阶段的同时,仲裁业界也面临新的课题。值此仲裁业界二次创业、深化仲裁机制改革之际,作为业内实务工作者,对此发表自己的一些体会看法。

  一、《决定》关于“构建和谐社会要充分发挥仲裁积极作用”的提法给仲裁事业发展带来的新启示

  首先,它给仲裁工作确立了新的思想理念或更高价值目标。《决定》这一提法是党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新的执政理念指导下产生的,这意味着今后仲裁工作应紧紧围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这一全党全社会的战略目标、战略任务展开,广大仲裁同仁应与全社会一道,为实现“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善、充满活力、安定有序”的和谐社会而努力奋斗,仲裁的服务意识、服务机制的各方面、各环节应随之作出相应转变。

  其次,它表明仲裁基于自身性质、特点,在构建和谐社会的伟大实践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是实现社会和谐的重要社会力量。党的《决定》提到要发挥仲裁的积极作用,正是基于仲裁的特点和其特殊社会功能作用。这也是在新的历史条件下,仲裁所面临的一次新的“价值发现”,是社会进步发展所使然。仲裁作用的积极发挥,有利于合理配置、利用社会资源,减少司法诉讼的负荷和成本压力。

  第三,《决定》之所以提“要发挥仲裁的积极作用”,从另一个侧面看,可理解为:目前仲裁的服务作用还不能适应构建和谐社会实践的客观需求,各地仲裁机构发展还不平衡、与司法诉讼相比受案数量太少,仲裁制度所具备的潜力和应有的能量未被发掘利用。

  第四,引申来讲,《决定》的提法不仅是针对仲裁业界的,同时也是针对社会各界的。从仲裁业界来讲,应下大力推广发展仲裁制度,深化仲裁机制改革,练好内功,增强自身活力,积极主动为社会和谐实践服务。从社会各界来讲,要强化全社会仲裁意识,淡化那种仅仅依靠国家行政权、司法权处理民事经济纠纷的惯性思维,重视、支持仲裁工作,为充分发挥仲裁作用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氛围,为仲裁发展提供广阔的社会平台。

  第五,和谐社会的构建要求仲裁发挥积极作用,而仲裁的发展更离不开和谐社会建设的实践,社会越是进步发达,和谐程度愈高,对仲裁的需求会更强,仲裁也才更有用武之地,仲裁自身也就会有更大发展空间。

  二、对仲裁特点及作用机制的再认识

  1.仲裁是最有利于实现社会和谐的纠纷解决方式之一。

  从仲裁社会功能性质看,仲裁归属于民事经济纠纷解决机制,是纠纷解决手段之一,而在现有纠纷解决手段中,仲裁是最有利于实现社会和谐的一种。

  ①仲裁能充分体现当事人意思自治。仅从仲裁管辖权的产生,就能看出它与和谐之间的天然渊源。从仲裁活动过程看,各环节皆有和谐的“基因”,如当事人对仲裁员、语言、是否公开审理、适用的规则和实体准据法等均有自主选择权。

  ②仲裁有一套成熟的、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的仲裁规则的指引和约束,更有利于争议的解决。

  ③仲裁员多是来自社会各行业各领域的专家精英,他们既熟悉法律,也精通各自行业领域的专业知识和商业惯例,他们不仅能够有针对性地指导当事人协商解决纠纷,而且能够更专业地做出裁决,其做出的裁决更容易为当事人所接受。

  ④仲裁除了兼容社会调解的做法和优点外,与社会调解相比,仲裁有具有强制执行力的裁决做后盾,更有利于促成当事人达成一致并有保障达成的一致能够得到遵守和执行,而在社会调解中,即便达成一致,也不一定最终能得到遵守和履行。

  ⑤与诉讼相比,仲裁私密性强,案件不公开审理,当事人情绪对立程度小,也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商业信誉和商业秘密。另外,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可节省成本,亦可防止无休止讼争,减少不安定因素。

  2.仲裁机制是一个动态开放的复杂系统。

  仲裁是仲裁机构基于争议当事人的信任和选择,以居中裁决者身份,适用实体法律和程序规则,公平合理地解决当事人争议的争议解决方式。作为一种社会争议的解决方式,仲裁活动不是封闭、静态的,而是动态开放的。

  仲裁机制的运行,涉及三个环节:一是社会民商事活动主体对仲裁方式的接纳、选择。仲裁对争议的管辖不是自动产生的,而是争议主体选择的结果。因此,仲裁要实现其功能价值,首先要被社会主体认可接受,争议主体要主动自愿选择这一方式才行,这也是仲裁与诉讼的重要区别所在。这一环节是实现仲裁功能价值的前提。二是仲裁机构内部治理结构及运作管理机制。作为争议的受理机关和仲裁活动的组织管理者,必须具备满足当事人解决争议的预期愿望和公平快捷地解决争议的软硬件条件和行为能力。这一环节是实现仲裁功能价值的基础和保障。三是仲裁庭的裁决活动。争议如何解决在这里体现,制度上规定的抽象的公平、正义、效率在这一环节转化为具体的现实。这一环节是实现仲裁功能价值的关键。

  研究如何充分发挥仲裁作用问题,离不开这三个环节:

  第一个环节,涉及仲裁与社会民商事活动的关联度,主要是社会民商事主体对仲裁方式的认知、信赖程度。从理论上讲,仲裁这种方式并不劣于其他社会争议解决方式,相反,仲裁在解决争议方面有自己的特色和优势。目前仲裁之所以未被社会普遍接受,未受到应有重视,原因在于受传统的思维习惯影响,民众主观上对仲裁制度未达到足够的认知重视程度,心理上对仲裁裁决的公正性缺乏信心,持怀疑态度。社会心理及其行为模式的转变是个渐进的过程,并且需要积极加以引导。要改变上述被动不利局面,惟有采取有效途径方式,持续不断地大力宣传推广仲裁制度,矢志不移地推动仲裁机构自身良好形象和社会公信力的建树。

  第二个环节,涉及仲裁机构规范化建设及制度效用问题。我国仲裁制度从历史渊源上来讲是移植的“泊来品”,发展历程较短,这也决定了它一方面在基本理论框架上具有先进性,与国际通行规则相通;另一方面在与中国国情实际的结合上不够“融洽”,在适应中国经济社会特点,切合解决争议的实际、充分发挥制度功效的配套管理机制和服务模式方面还有不完善的地方,还需加以创新发展。从充分发挥仲裁作用的要求出发,深化机制改革应解决的问题包括构建合理的内部治理结构,完善案件服务质量和服务效率的监督保障机制,修订仲裁规则而使之成为更加开放、灵活、便于争议解决的规则体系,严格规范仲裁员选聘、日常考核、奖惩和解聘管理工作,建立仲裁机构全员素质教育管理的长效机制,等等。

  第三个环节,涉及仲裁庭与争议双方当事人的互动关系及其结果。仲裁庭在与争议双方当事人的关系互动中,通过案件事实的查明、争议法律关系性质的界定、是与非的辨别,为当事人分配或确认权利义务。这一环节的核心问题是公正、效率问题。仲裁社会作用的发挥,说到底是通过仲裁活动过程和仲裁结果体现的,仲裁过程和仲裁结果惟有充分体现公正和效率,才谈得上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为和谐社会的构建充分发挥作用。这里应明晰这样一个认识:和谐与公正的关系。和谐不是讲求无原则的调和,不是一味折衷,更不是“和稀泥”。在法治社会里,和谐应是公平、正义基础上的一种有序状态,公正是社会和谐的基础,失去公正,不可能有真正的和谐。

  最后需要强调的是,上述三个环节是紧密相连、相互贯通、有机统一的,应充分重视三者的相互作用关系。

  三、如何推动仲裁事业发展、充分发挥仲裁的社会作用

  根据前述理论分析认识和我们的实践经验,我们认为应从如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首先应进一步解放思想,更新观念,转换思维模式和行为方式。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理念指导下,树立以实现社会和谐为目的的价值目标,创新服务模式,变被动受理争议的裁决者为主动的仲裁服务提供者,不仅充当社会争议裁决者,而且充当和谐社会实践的服务者。

  (二)继续大力推广仲裁制度,让仲裁全方位、深层次融入市场经济社会。

  1.采取开门办仲裁的方式,拓宽仲裁工作与经济社会市场接触面。

  ①加强与社会行业组织和社会基层组织的密切联系合作,发挥行业组织和基层组织管理的资源优势,让行业组织和基层组织成为广大市场主体与仲裁机构相联结的纽带,如共同举办普法培训班和行业法律问题专题研讨会或讲座,共同研讨制订符合行业特点和惯例、有利行业争议解决的规范和标准,对重点行业领域可建立争议解决快速机制,等等。

  ②通过与行业和基层组织共同设立调解机构的方式,提前介入行业和基层社区的争议调解,探索民间调解与仲裁调解相结合的新路,这样既可向前延伸仲裁服务的空间,也接通了调解不成而向仲裁程序自然过渡的管道。

  2.采取多种途径多种方式,加大仲裁制度的宣传力度,培育和强化社会仲裁意识,增加仲裁机构的社会影响和公信力。如在仲裁机构内部倡导仲裁业务理论研究并撰写理论文章,自我组织或与科研单位合作,进行课题研究,与传播媒体合作开设仲裁法律栏目,参加大型社会经济会展或共同举办社会经济论坛等。

  (三)完善仲裁规则,充分体现仲裁特色和优势,以便更加有利于争议的合理解决。

  1.改革首席和独任仲裁员的产生方式,完善当事人推选的具体办法,最大限度地体现双方当事人的共同意愿。

  2.增加仲裁规则的开放性和适应性,在程序规则和实体准据法的适用等方面尊重当事人的选择。

  3.注重调解的运用,规范细化相应引导规则,减少当事人的对抗程度。

  4.淡化诉讼化模式倾向,在司法诉讼程序对诉讼主体的程序约束增强的情况下,仲裁规则应保持简便灵活的特点,在举证、质证及庭审各环节不应设置过多限制,以方便当事人充分表达意见和主张。

  5.仲裁庭少数意见可以以附件形式披露,以增加裁决的透明度。

  (四)探索创新服务质量和效率管理模式,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案件质量效率监督保障机制。

  1.根据“确保较高的快速结案率、自愿和解率、裁决自动履行率和最低限度的司法监督纠正率”的要求,制订相应的服务质量效率评价标准。

  2.注重调研,掌握典型案例或各类案件的特点规律,推广总结解决争议的成功经验,对重点类别案件的审理应制订统一的指导性意见。

  3.积极探索结合成熟市场规则或约定俗成商业惯例来适用法律以及疑难案件集体研讨和利用专家咨询意见的有效方式。

  4.协调好职能部门、仲裁庭、秘书人员的相互关系,完善案件督办制度,尽可能缩短办案时限。

  5.内设信访接待部门,发挥信访的咨询监督作用,及时了解当事人对仲裁服务活动的反馈意见,为当事人解答疑难,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6.实行错案追究、文书差错问责制度。

  (五)强化仲裁员队伍建设和全员素质管理。

  1.完善仲裁员管理制度,优化队伍结构。从严掌握选聘条件,规范民主评选程序,吸纳社会各界品行优良且热心仲裁事业的专家精英进入仲裁员队伍。注重对仲裁员的日常考核工作,切实推行仲裁员优胜劣汰机制。

  2.加强对仲裁员和秘书人员的业务培训管理,提高全员业务素质,以适应仲裁业务的发展。

  3.重视全员廉洁教育和对违规违纪的监督查处。全员的廉洁教育应长抓不懈,对违规违纪行为决不姑息迁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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