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重要作用
任何一项法律制度都是社会文明演进的产物,体现着一种社会需求,承载着一定的历史使命,仲裁也不例外。作为一种国际通行的解决争议的有效方式,它不仅要满足市场经济条件下多元化的纠纷解决需求,而且还要承担起完善社会机制,改善投资环境,构建和谐社会的重任。在我们倾力构建和谐社会的今天,认识仲裁的社会功能,探寻仲裁的价值取向,凸现仲裁的独特作用,显得尤为重要。
和谐社会呼唤仲裁的发展
和谐社会的建立必须有法律机制的保障,必须有多样化的纠纷解决手段。从原始社会的同态报复开始,人类社会便开始了寻求和谐的争端解决机制的漫漫征程。从私力解决到诉讼救济,从和解到仲裁等,解决方式的多样性,反映了人类社会对寻求和谐争端解决机制的向往。
在否定了原始的自力救济之后,在诉讼不堪重负且成本较高的情况下,公正、高效、经济、便捷的纠纷解决方式便成为人们的迫切需求。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市场经济的建立,社会主体的平等地位得到确立,自由意志得到认可,人与人之间原来的身份关系也逐渐转变为理性的契约关系,与此相适应的纠纷解决方式 ———仲裁,便得到人们的认可和推崇。
仲裁不仅满足了市场经济条件下多元化的纠纷解决需求,而且充分体现了新的时代理念与精神。它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愿,贯彻意思自治原则,最大限度地发挥现代人独立、平等、协商的自律精神,以通情达理的沟通与对话,平和磋商的庭审方式,通过法律、道德、情感、习惯等综合手段,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及时、有效地化解社会矛盾。实现当事人利益与效率的双赢,因而它倍受现代人的青睐。
我国仲裁法跨越了巨大的历史空间,正本清源,将一种全新的仲裁理念,仲裁形式展现在人们面前,它所体现的自愿原则、独立原则、公平合理原则以及高效、灵活、公正、平和、成本低廉、实用方便等特点,极大地丰富了我国立法与司法实践,廓清了仲裁法律制度的本义,实现了与国际惯例的接轨,满足了市场主体解决争议多元化的社会需求。同时由此解决争议的新方式、新理念,催生出超越法律制度本身价值的社会影响,使仲裁功能在其已有的法律定位的基础上得以有效延伸,产生一种聚合的价值效能。它已不仅是一种法律资源,而且可以演化为一种经济资源、政治资源、道德资源和文化资源。仲裁过程将法治精神与人文精神有机结合,重视柔性执法和社会效果,以至诚至善的精神追求,灵活务实的调解艺术,启迪心智,回归理性,平衡利益,促进交往。这必然会产生一种综合社会效能。它在规范市场行为的同时,也在以特有的方式和作用促进资源配置的市场化程度。它已成为现代文明社会的重要载体和构成要件,成为支撑社会服务体系及投资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促进经济交往,维护市场秩序的基础保障;也是完善社会机制,构建和谐社会的有效手段。
对于这样一种先进的法律文化,一个和谐社会的助推器,我们理应促其快速发展,使其在构建和谐社会中发挥重要作用。不可否认,仲裁法颁布十年来,我国仲裁事业经历了一个从无到有,由旧至新的快速发展时期。一大批新型仲裁机构纷纷设立,成为解决民商事纠纷的一支新的生力军,对我国的社会、经济生活产生了积极的影响。市场主体的仲裁意识正在逐渐觉醒,仲裁的社会认知度和公信力也在不断提高。这对于维护经济秩序、节约诉讼资源、完善社会机制、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然而,由于历史与现实的多种原因,仲裁的“生态”环境依然很脆弱,仲裁的价值被严重低估,发展水平极不平衡,整体作用未充分显现。先进的仲裁制度与落后的仲裁意识之间的矛盾仍然很突出。仲裁本土化及特色与价值的体现仍有很长的路要走。这种状况将难以打破长期以来所形成的诉讼“一头沉”的纠纷解决格局,难以建立良性的社会发展机制,更难以完成构建和谐社会的历史使命。
要实现构建和谐社会的伟大目标,必须建立均衡的、多样化的纠纷解决机制,培育和发展仲裁、ADR等一系列民商事诉讼的替代形式,真正形成多元化的权力结构。使之在构建和谐社会中发挥综合效应。
和谐社会呼唤仲裁的发展,仲裁作为一种新权力———社会权力,定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权力构建中,在和谐社会的建设中发挥重要的作用。
和谐社会期待仲裁的完善
仲裁的产生和发展有其深刻的历史背景和现实要求,仲裁的完善与运用却是一项十分复杂的系统工程。唯有完善的仲裁,才具有强大的生命力;唯有广泛的运用,才能彰显其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重要作用。笔者以为仲裁的完善、运用之道在于:
第一、践行和谐社会的公平、正义准则,提高仲裁的社会公信力。
公平、正义是人类所追求的永恒目标,是支撑和谐社会的基石,自然也应成为仲裁所遵循的基本法则。无论是民间道德范畴的仲裁,还是法律意义上的仲裁;无论是国外的仲裁制度或是国内的仲裁制度。仲裁都有一个显著的角色特征,那就是居中公断。这就要求仲裁者与任何一方当事人均无利害关系,居于中立位置,客观、公正地判定是非曲直,确定权利义务。
公正虽是一切程序制度追求的价值目标,但仲裁倡导公平、公正的意义则非同一般,它是启动仲裁程序的先决条件。当事人正是基于仲裁所具备的这一先决条件,才选择仲裁方式解决其财产权益纠纷。否则,将永远不可能与仲裁结缘。只有民众心底树起一座仲裁公正之丰碑,才能产生强烈的认同感,才能自觉地运用仲裁。
公正是仲裁的灵魂和生命线,是仲裁发展的源动力。西安仲裁委员会正是切实践行这一准则,寓公平、公正于每一起仲裁案件的办理之中,并以此作为考核仲裁员的重要标准,建立科学的公正监控体系,才逐步树立起了良好社会形象,赢得了当事人的信赖,实现了健康稳步的发展。
第二,把握仲裁的特质,凸显其品格特点。
仲裁作为一种与诉讼并立共存的、品质优越、成本低廉、体现自主意愿、符合国际规范的司法资源,其价值功能一旦为市场主体所认知,就会转化为推动和谐社会建设的巨大能量。因此,我们要深入探究仲裁的价值取向,把握仲裁的特质,使仲裁的发展有其品质的支撑与保障。这是仲裁完善的一项重要任务,也是最见功力的一项基础性工作。
如果说在仲裁机构设立之初的前十年,由于认识、环境等诸多条件因素所限,对仲裁固有的品质、特点认识不够,仲裁的价值凸现的不够充分的话,那么在后十年的仲裁发展中,我们必须对此予以高度重视。西安仲裁委员会为此确立了今后十年的工作主线,就是要加强仲裁理论研究,深入探索仲裁自身的发展规律,确立正确的仲裁理念,提高案件质量,寓仲裁推行于仲裁的价值实现和价值发掘之中,从而获得仲裁发展的不竭源泉和动力,取得事半功倍的推行效果,为本地区和谐社会环境的建立作出应有的贡献。
仲裁的基本属性是契约性。必须紧紧围绕这一特性建立良好的内部关系和工作机制,真正使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落实到仲裁工作的每一个环节,切实做到 “自主选择、自主决策、自主行为、自主负责”。使这一人性化的法律思想和法律原则产生巨大的社会效能,成为和谐社会的一项自律性准则。应以当事人为中心开展各项仲裁服务。使当事人自觉地选择仲裁方式,热情地参与仲裁活动,理性地对待裁决结果。将仲裁过程变为一种普法过程,变为理性化的维权活动,变为一种再造和谐的具体实践。
仲裁的特色越显明,价值实现的越充分,其社会影响就会越显著,自我发展就会越迅速,其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地位和作用也才会越突出。
第三,强化仲裁服务,开掘仲裁的社会功能。
仲裁约定是以仲裁服务质量为前提的,仲裁的完善应着力考虑仲裁服务的提升和仲裁功能的开掘问题。要努力实现仲裁发展方式的转变:即由以简单的行政式推行转变为一种更加人性化的服务式推行;由以争取案源为目的推行变为以防范纠纷为目的的推行;由单纯地追求案件的数量过渡到更加注重案件的质量;由仲裁的单一功能发展为仲裁的综合功能。
总之,要使仲裁的职能前置,拓展其应用空间,全力激活仲裁资源,创制出适销对路的仲裁“市场产品”。要通过上述努力使市场主体清醒自觉地选择仲裁;理性自如地驾驭仲裁;及时有效地监督仲裁。从而使仲裁发展上升到一个更高的层次,获得一个更大的空间,更有利的市场环境。
仲裁是现代社会服务的一项重要内容。仲裁过程的服务化,服务内容的市场化是仲裁发展的必然选择。拓展服务空间,提高服务质量是仲裁永恒的追求。当事人约定的仲裁实质是在约定一种服务。我们应充分认识仲裁的这一本质特性,切实强化仲裁服务。从民众最急、最盼、最忧、最怨之处做起,寓仲裁权于仲裁服务之中,努力做程序公正、结果公平、过程便捷、服务上乘。使当事人在仲裁维权之中,不仅感知到法律的公正与神圣,而且体味到一份热诚与尊重。使法律适用不再冰冷无情,而变得更具人性。这种服务型的仲裁无疑将会为仲裁事业发展注入新的活力。
就仲裁社会功能的开掘而言,一是开掘其应用范畴。要不断扩大仲裁的社会需求和社会覆盖面,使其能惠及社会经济生活各个层面。二是开掘其应用深度。在广泛运用的同时,还应发挥其专业化的优势,确立其专业权威地位。三是开掘其应用方式。要积极致力于仲裁效益公正或者说软化公正、自愿公正的研究,使仲裁的意思自治发挥到极致,体现出更大的灵活性,提高当事人的满意率。
随着仲裁服务的增强,仲裁社会功能的不断开掘,仲裁对于构建和谐社会的作用将会自然提高。
第四,依托市场力量,形成自主性、多元化的仲裁发展格局。
仲裁发展仅靠仲裁机构自身的力量是远远不够的,必须依靠市场力量,走出一条市场化发展的新路子。当然市场力量的孕育,市场化格局的建立不可能自发地形成,需要仲裁机构积极有效地引导、培育,使之逐步发展成熟。为此,西安仲裁委员会将仲裁的市场化过程,规划为四个阶段,即:融入市场、服务市场、培育市场和激活市场。
在不同阶段,设定了不同的任务和工作目标。2004年度,他发起成立了“西安仲裁发展协会”,完全依托市场力量,采用市场化的方法推行仲裁制度,培育仲裁的市场群体。今年他又借外部力量成立了“仲裁文化传播中心”,依托专业公司推广仲裁制度。这种机制创新,扩充了推行力量,增强了发展活力,由原有的自主推行的仲裁发展方式过渡到外力参与式的仲裁发展模式。当然这仅是他们在仲裁市场化探索中的初步尝试。仲裁市场化进程的推进有赖于各仲裁机构的整体作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