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死者是否享有身体权
按照目前法学界对身体权的解释,身体权是指公民维护其身体完全,支配其肢体、器官和其他身体组织的具体人格权。侵害公民的身体权,加害人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身体是公民享有任何权利的物质基础,离开了身体,公民无任何权利可言,更不要说具有法律上的人格权。身体权在于保持身体的完整性,侵害他人身体的完整性就是对其身体权的侵害。身体权同时表现为公民对自己身体组成部分的肢体、器官和其他身体组织的支配权。所以说,也是公民基本的人格权。
侵害身体权的行为指侵害公民身体的器官或组织,破坏公民身体完整性的行为。在实践中,侵害身体权的行为常见下列几种情形:1.不破坏身体组织的殴打。 殴打既可能侵害公民的身体,也可能侵害公民的健康和生命。根据殴打造成的后果不同,行为人将面临不同的法律后果。如果经司法鉴定,殴打后果构成轻伤或更重的伤害,将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不构成轻伤的将只承担民事责任。其中,造成轻微伤害的,要承担侵害健康权的民事责任;不构成轻微伤的,按照侵害身体权追究责任。2001年7月6日公安部曾做出《公安部关于如何认定轻微伤害问题的批复》,其中建议“对人体轻微伤害的鉴定,可以参考全国刑事技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制定的推荐性公共安全行业标准《人体轻微伤害的鉴定》”
目前,我国对于死者是否享有身体权一直没有定论。我国著名法学家杨立新认为,人活着对自己的身体享有身体权,死后身体权就转化为身体利益,这种身体利益转化由他的近亲属依法保护,侵害死者的遗体,同样构成侵犯行为,死者的亲属同样可要求赔偿精神损失。还有人认为死者也应纳入身体权保护范畴。
但我国至今没有一部统一的遗体捐赠法,只有卫生部和一些地方政府相继出台的遗体捐赠条例,但我发现,其着重强调的只是捐献前的自愿程序,而当遗体捐献后,在遗体捐献程序、接收站工作人员的培训、遗体保管、捐献方和接收方的权利与义务等具体操作方面似乎还存在不少缺陷,很多地方完全属于真空。
当一项社会事务事实上处于无人监管的状态之中时,当法律在多个环节出现真空时,权利就容易受到侵害,程序就容易混乱。个人或家属之所以愿意遗体捐献,是因为他们希望能够为医学研究尽一份力,从而帮助更多的人摆脱病魔,但这并不意味着遗体就完全“任人处置”!
对于生者,我国法律对于身体权的维护确实高度重视。而对于死者,身体权事宜当尽快有一个准确的定论,不能总是让这块领域处于法律空白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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