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涉外产品纠纷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
涉外产品责任案件中法律适用问题的出现,是由于涉外产品责任法律关系中涉及的外国法的规定与处理该关系的法院地法对同一问题有不同的规定而产生的。产品责任法是强行法,双方当事人不能用合同来排除或变更所应适用的法律。
对于产品责任的法律适用,总的来说有以下几种规定:
1.适用加害人营业所所在地或惯常居所地国家的法律。作出这种规定的有瑞士、意大利等国。《瑞士联邦国际私法法典》第一百三十五条(1)a规定,产品责 任的当事人可以选择适用加害人营业所所在地或加害人无营业所时,其惯常居所地国家的法律。在意大利,1995年5月31日公布的《意大利国际私法制度改革法案》第六十三条(产品责任)规定:关于产品责任,被损害方可以选择适用制造商所在地或制造产品的管理机构所在地法。在这里制造商指的是加害人。1973 年海牙《产品责任法律适用公约》规定了几种适用原则,被请求承担责任的人(加害人)营业所所在地是其中的一种。
2.适用受害者住所地或惯常居所地国家的法律。《产品责任法律适用公约》第四条把受害方惯常居所地法作为法律适用的一种选择,并和其他选择重叠起来结合使用。
3.侵害地法。《产品责任法律适用公约》第四条首先规定适用的法律即为侵害地国家的法律,而前述美国也曾把受害地作为产品责任法律适用的一个重要方法。在具有涉外因素的侵权案件(包括产品责任)中,英国和加拿大的法院在符合公共利益的前提下,以前也是适用损害地法。但现在这两个地方的法院也反对把涉外侵 权行为的任何问题都适用损害地法。
4.受害人取得产品地法。《产品责任法律适用公约》中规定产品取得地也是产品责任诉讼可以适用的法律。意大利、瑞士等国也规定,受害人取得产品地(产品购买地)可作为产品责任法律适用的一个连结点,除非生产者或供应者能够证明该产品是未经其允许而被输入当地的。
5.联邦德国、法国和荷兰等国法院在审理国际产品责任案件时,一般都适用法院地国的本国法。
6.现在美国法院强调保护在“商业流”(Stream of Commerce)中任何产品的消费者或使用者的利益,并因此倾向于适用与产品责任损害事件或当事人具有“最重要联系”的州(或国家)的法律,即选择对原告最为有利的法律,以达到促成赔偿损害的目的。
从产品责任起因于消费者使用有缺陷的产品这一特点出发,适用被害人取得产品地的法律是恰当的。而且这一法律对被害人(消费者)、加害人来说是可以预见的法律。而且被害人通常都是在自己的住所地或惯常居住地取得和使用产品的,适用住所地法和惯常居住地法有利于体现对弱者或消费者的保护。适用加害人营业地或 惯常居住地法,一方面有利于保护制造者或销售者的利益,另外也可以规避某些国家(如美国)规定的巨额的惩罚性赔偿金。各国关于产品责任法律适用问题的规定,是与各个国家自己的历史传统、法律学说以及尽量保护本国当事人利益的观点密切相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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