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三个要点

2014年07月24日11:32        法帮网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三个要点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三个要点:申请仲裁时效期延至一年;仲裁期限缩短了;部分案件“一裁终局”。

  一、“现行的申请劳动仲裁时效是60天,但实际生活中,有的劳动者会因为这样或那样的原因,超过60天的时效。”在某劳动仲裁科室工作的一名工作人员说,虽然他们没有进行过具体统计,但从日常的来访、来电看,超过申请仲裁时效的劳动争议时有发生。

  根据现行规定,当事人须在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申请仲裁。而《调解仲裁法》将申请仲裁的时效调整为“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一年内”,即延长到了一年。从维权角度看,为广大劳动者争取了更多的回旋时间。

  值得关注的是,《调解仲裁法》还规定了一种不受仲裁时效限制的特殊情形:“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也就是说,只要劳动者没有离开用人单位,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无论用人单位拖欠工资多久都可以要回来。这从立法上避免了劳动者“赢了官司、丢了饭碗”现象的发生,解除了劳动者的后顾之忧,同时对欠薪者也是一道“紧箍咒”。

  二、时效短、周期长、维权成本高,是现行劳动争议处理制度的一个弊端。笔者也曾听到一些外来务工者的抱怨,他们称“走仲裁渠道,太耗时间”。

  根据现行规定,仲裁裁决一般(除被延长外)应在组成仲裁庭之日起60日内作出。从5月1日起,《调解仲裁法》缩短了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的时限,规定仲裁裁决的劳动争议案件,一般自仲裁委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45日内结束,符合规定的可以延长。经延长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项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实际用工中,劳动关系往往十分复杂、多样。少数用人单位“钻空子”,利用现行劳动争议处理程序恶意拖延劳动争议的解决。由此,《调解仲裁法》规定对两类劳动争议实行“一裁终局”。

  什么叫“一裁终局”?就是劳动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根据《调解仲裁法》第47条,除该法另有规定的以外,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12个月金额的争议;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一裁终局”是为了提高部分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效率。当然,如果劳动者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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