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劳动法》第六十二条
第六十二条 用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
(二)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
(三)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
(四)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
(五)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
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
相关阅读: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劳动合同起算 时间和试用期问题的复函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劳动合同起算 时间和试用期问题的复函 一、按照《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中关于劳动合同一经签订, 就具有法律效力的规定,劳动合同的起算时间,一般应从劳动关系双方在劳动 合同上签字之日起计算;如果在合同中明确了合同生效日期……[更多]
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
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 《劳动法》实施以来,全国推行劳动合同制度的工作进展顺利,但部分地区、企业在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过程中提出一些问题,需要予以明确。为此,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1.在签订劳动合同时,按照《劳动法》的规定,……[更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八十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07年12月29日通过,现予……[更多]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三个要点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三个要点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三个要点:申请仲裁时效期延至一年;仲裁期限缩短了;部分案件一裁终局。 一、现行的申请劳动仲裁时效是60天,但实际生活中,有的劳动者会因为这样或那样的原因,超过60天的时效。在某劳动仲裁科室工作的一……[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