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强制险的概念及意义
交通事故强制责任险全称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责任保险,是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此险种是我国首个由国家法律规定实行的强制保险制度。2004年5月1日,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开始实施,该法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明确规定我国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2006年3月1日国务院通过的《机动车交通事故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进一步对交通事故强制保险作出规定。其立法本意在于,由于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属于现代社会客观存在的高危行为,因此要实行社会保险责任机制,强制有此高危行为的相关主体参加保险,以避免单位主体无法承担的风险,实现巨大风险的分散化。同时通过“奖优罚劣”的费率经济杠杆手段,促进道路交通安全,促进驾驶人增强安全意识,发挥保险的社会保障功能,维护社会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