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赔偿案件立案应提交哪些材料
1、起诉状或申请书一式三份,由原告(申请人)签名盖章。
2、原告(申请人)的主体证明资料。公民个人起诉或申请的应当出示居民身份证及其复印件交由立案人员核对;法人起诉或申请的,应当提交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其他组织申请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和主要负责人身份证证明。
3、原告(申请人)为香港法人的必须提供司法部认可的香港注册律师出具的并经中国法律服务中心转递的公证材料(由董事会决议、法人身份书、授权委托书、商业登记的复印件组成)。
4、如需委托代理人代为诉讼的,应提交委托人签字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需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受委托人为律师的,应该提交律师事务所律师致法院函及执业证复印件。
5、行政案件应提交行政机关的处理决定书、处罚决定书经行政复议机关复议的复议决定书、被行政处理行为的过程证据材料,及证明收到上述决定书日期的证据。
6、基层人民法院作为赔偿义务机关,逾期不予赔偿或者申请人对赔偿数额有异议的,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的案件,应提交基层法院赔偿决定书及证明收到改决定书日期的证据或向继承法院递交赔偿申请的证据。
7、不服市公安局、安全局、检察院的复议决定或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的案件,应提交上述行政机关的赔偿决定书及证明收到该决定书日期的证据或向上述行政机关提交赔偿申请的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