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登记部门错误登记的赔偿范围
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国家只对实际发生的损害进行赔偿。由于房地产交易的过程千差万别,错误的房地产登记并不一定会造成当事人权益的实际损失。有一些错误的房地产登记仅仅导致当事人对房地产权利的期待权的丧失,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尚未发生实际损失,房地产登记部门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而另一些房地产错误登记行为则直接导致当事人物权的丧失,此时对当事人因错误登记受到的实际损失,房地产登记部门应承担赔偿责任。
在提起房地产登记行政赔偿之前,有的当事人已针对合同纠纷案提起民事诉讼并胜诉,但由于败诉方缺乏清偿能力而尚未得到执行。笔者认为,一方面法律作出了民事诉讼败诉方还款并承担赔偿责任的判决,从理论上讲应当视为当事人的权利已经受到保护,只不过暂时无法执行到位,因而不能简单地将这种风险转移到国家机关身上。但另一方面考虑到我国社会公众习惯的思维方式和接受程度以及监督依法行政的必要,在程序上不应以已经过民事诉讼处理为由剥夺当事人提出行政赔偿的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