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适用死刑的对象有哪些?
不适用死刑的对象:
刑法第49条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根据本条的规定,以下罪犯不适用死刑:
1、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这里所说的“犯罪的时候”,是指实施犯罪行为的时候,不是指审判的时候,如果行为人在实施犯罪行为的那一天不满18周岁,即便审判的时候已满18周岁,亦适用本条的规定。
2、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这里所说的“审判的时候”是指从羁押到执行的整个诉讼过程,而不是仅指法院审理阶段。因此,在刑事诉讼的各个阶段上怀孕的妇女都不适用死刑。
对上述两种不适用死刑,是指既不能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也不能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世界上执行死刑最多的国家,但每年执行死刑的具体数目作为机密从未公开发布或得到官方核实。而各机构发表的的数字相差悬殊,如 “意大利反死刑组织”发表报告称,2006年全世界有5628人被处决,其中中国被处决人数达到5000人[4]。但国际特赦组织(Amnesty International)统计的2006年数据为1010人被执行死刑,1790人被判决死刑[5];2008年则至少有1718个人被以毒针或枪毙的方式执行死刑。[6]。
被判处死刑的罪犯很大部分都是缓期两年执行,在缓刑期内如果没有故意犯罪可改判为无期徒刑。另外,如罪犯是未成年人和审判的罪犯是怀孕期女性,不适用死刑。按照旧刑法,年满十六岁未满十八岁的重罪者可以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但新刑法已经将这一条去除了。
在司法过程中,存在很多冤假错案,特别是在所谓的“严打”期间。一些法律学者认为“严打”有悖法制的观念,而且严打中被判死刑的人则通常会因为犯罪时间在严打期间而被剥夺上诉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行死刑的方式很长一段时间内都是采用枪决。它通常由武装警察来负责执行。将其押送到预先设置好的刑场,待罪犯跪在那里后,再对其执行死刑。1997年1月,新修订了《刑事诉讼法》,首次规定“死刑采用枪决或注射等方法执行”。并于1997年3月28日,由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首次采用注射方法执行死刑。但由于社会观念的影响,采用注射的比例仍不是很高。
值得注意的是,2006年10月31日的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4次会议中表决通过《关於修改人民法院组织法的决定》,将死刑的核准权於2007年 1月1日以後收归最高人民法院来复核[7]。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指出,2007年一年中,由於证据不足、程序不当或是量刑过重等原因,最高人民法院推翻了地方法院15%的判决。[8]
另一方面,一直以来都有传出中国会摘取死刑犯的器官来进行贩卖,尽管中国官方一再否认,但英国移植学会及国际特赦组织都曾公开谴责中国摘取犯人器官。据台湾《自由时报》报道,中国近年开始使用一种「死刑车」来执行死刑,《自由时报》指中国司法官员认为死刑车可省下在监狱或法院兴建固定刑场的大笔费用,而且死刑车就等於是「流动刑场」,可就近在死囚犯法的社区执刑,有利於宣传与吓阻犯罪。不过《自由时报》认为此种死刑车根本就只是方便中国摘取死刑犯的器官来贩卖而已,且此种死刑车的概念过去在纳粹德国便已经出现过了。[9]相对的,另有报道指出,所谓“死刑车”只是一种改装而成的“注射死刑行刑车”,其改装费用不菲,且一般不会用于执行其他形式的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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