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立行政侵权精神损害赔偿金额的依据
精神损害数额的确定,虽离不开法官的自由裁量,但其裁量应充分考虑相关因素:
①受害人精神损害的程度和后果。这是确定精神损害赔偿金的重要依据。由于精神损害是内在的,在审判实践中只能通过外部情况,依据一定的原则进行认定。
②侵权人的认错态度和受害人的谅解程度。精神损害赔偿体现了对受害人精神痛苦的抚慰和对侵权人侵权行为的惩戒。受害人的谅解,表示受害人精神痛苦的减少,而侵权人的悔改也能在一定程度上减少受害人的痛苦,能起到与精神损害赔偿相同的作用。
③国家当前财政状况,受害人住所地的经济状况。我国是发展中国家,经济还不发达,我国各地经济发展不平衡,故应依据受害人所在地的经济状况来酌定精神损害赔偿金。不能盲目地借鉴西方国家的一些与我国客观情况不相适应的判例。
④受害人的社会地位和职业特点等情况。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是法律基本原则。但对于同一侵权行为,因对受害人的身份、地位、职业不同,社会上对其评价的变化及受害人自身感受是不同的,侵权的结果也就不同,故在处理行政侵权赔偿时,应结合受害人的社会地位和职业特点进行认定。
⑤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以及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由于我国国家赔偿法的归责原则是违法原则,不以行为的过错为进行赔偿的前提。故在确立是否进行精神损害赔偿时,不能将过错作为一个前提。但由于侵权人的主观过错如何,侵权行为的具体情况如何,与行政相对人的精神损害程度存在一定的关系。故也将其作为确定赔偿数额的相关因素予以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