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审判之出路
(一)根据知识产权案件的特点改革诉讼程序
1、“先刑后民”的单一诉讼程序改革为“先刑后民”为主,“刑、民、行三审合一”为辅。我国现行的诉讼制度是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但是从知识产权案件的特点出发,可以先进行民事诉讼,再进行刑事诉讼,这符合审判知识产权犯罪案件的特点,可以有效防止民事和刑事程序的矛盾,避免发生错误的判决。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却会产生以下的问题:首先,刑事程序中不存在着诉讼中止的制度,而刑事案件的审限又比民事案件短,要实行“先民后刑”,那么被害人未经民事程序确权,公安机关就不能立案。其次,“先民后刑”不能适用于相互交叉的两个法律事实引发的知识产权刑民交叉案件。第三,“先民后刑”会造成刑事案件事实上无法取证,只能根据民事案件的证据进行裁判的窘境,民事程序中不存在强制措施,被告很可能会在民事案件的进程中毁灭、隐匿罪证。因此,“刑、民、行三审合一”是在现有诉讼制度下克服“先刑后民”的单一诉讼程序弊端的有效做法。
2、联合有关部门,出台强制性规定,建立知识产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案件移送制度。
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查处著作权侵权案件,应当严格限定在依法对侵权行为的行政处罚或者对有犯罪嫌疑的案件向公安机关的移送上,无论以何种理由都不宜扩大到以行政权力处理涉及知识产权的刑事纠纷上。2005年国务院颁布《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公安机关与其他行政机关也会签了有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文件。但是,由于我国知识产权的行政执法主要是由新闻出版局、知识产权局、工商行政管理局、技术质量监督局等行政部门实施,这种多头管理、分散管理的状况使知识产权的行政执法十分混乱,导致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的协调、配合、衔接、联动远远不够。我们建议,一是在修改我国刑事诉讼法时,把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移送案件制度列为法定程序;二是加强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特别是案件移送的监督应有明文的硬性规定。
(二)改革知识产权犯罪案件的审理机制。
目前,按照《刑事诉讼法》第19条的规定,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是由县级检察院起诉,同级法院为一审。而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知识产权的案件中级法院一般为一审。这样就导致同一法律事实在同一法院或上下级法院之间定性和处理各异的情况时有发生。如何对待不同的裁判结论,是司法机关的最大困惑。
1、充分考虑知识产权审判的专业性,实现知识产权案件的集中管辖制度。凡是知识产权案件一般由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一审(除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由县级法院作为审理知识产权案件的特殊情况外)。
2、加强审判组织的专业力量。(1)在法院内部实行“三审合一”,即行政、民事、刑事案件均同一合议庭统一审理,以发挥行政、民事、刑事审判法官的作用。具体的作法有二种:一种是在知识产权审判庭中配备刑事和行政法官,与民事法官一起,完成对知识产权各类型案件的审判;另外一种方式是保留知识产权庭原有法官的构成在涉及知识产权刑事和行政案件的时候,从刑庭和行政庭吸收相应法官协助审理。(2)建立专家库。聘请国内知识产权界有较深造诣和较高研究水平的专家、学者,建立专家库,在审理案件时,法院可以根据案件情况指定相关专家进行咨询。
(三)完善刑事立法
1、增设新的知识产权犯罪罪名,完善现有的知识产权罪名,实现刑事案件与民事、行政案件的对接。增设新的罪名包括侵犯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的犯罪、假冒商号的犯罪、侵犯植物品种权、中药品种的犯罪等。完善现有的知识产权犯罪罪名包括:在侵犯商标权的犯罪方面,要给予服务商标与商品商标同样的刑法保护。以非专利产品冒充专利产品,以非专利方法冒充专利方法应当纳入侵犯专利权的犯罪。侵犯著作权的犯罪应当涵盖侵犯著作人身权的情形。
2、加大罚金刑的适用力度,增加没收财产刑,设立新的资格刑,将其与自由刑、财产刑并科或选科。知识产权由于其应受社会道德谴责性和主观恶性不如自然犯罪那样强烈和直接,因此,对知识产权犯罪的自由刑应当以短期自由刑为主。此外,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犯罪人主观上一般是为了牟利,因此,对遏制知识产权犯罪而言,罚金和没收财产无疑比自由刑更加能对症下药,其震慑性更能动摇犯罪人的犯罪意图。为了更好地剥夺犯罪人的犯罪能力,建议可以对犯罪人增加剥夺从事特定职业或生产经营活动权利等。并且为实现“民、刑、行”三审合一的要求,要衔接行政处罚与刑罚。具体包括:短期自由刑与人身自由罚的衔接、罚款与罚金的衔接、没收财产刑与没收财产罚的衔接、暂扣许可证、暂扣执照、责令停产停业与吊销许可证、吊销执照、剥夺从事特定职业或生产经营活动权利相衔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