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底抵押人能否将已抵押的房屋出租?
甲公司因扩大业务规模所需,向乙银行贷款30万元,并以自已所有的十间房屋作为抵押。在抵押期内,甲公司将这十间房屋出租。乙银行知道后,认为甲公司的出租行为将会影响银行抵押权的实现,要求甲公司终止与租赁户的租赁合同。否则,甲公司应提前还款。请问:甲公司能否将已经抵押的房屋出租?
抵押权设立后抵押财产出租的,该租赁关系不得对抗已登记的抵押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抵押人将已抵押的财产出租时,如果抵押人未书面告知承租人该财产已抵押的,抵押人对出租抵押物造成承租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这说明,法律是允许抵押人将抵押物出租的。而实际上,抵押人将抵押物出租对抵押权人的抵押权的实现并不会造成影响。本案中,甲公司有权将已抵押的房屋出租,乙银行无权干涉。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六条 抵押人将已抵押的财产出租的,抵押权实现后,租赁合同对受让人不具有约束力。 抵押人将已抵押的财产出租时,如果抵押人未书面告知承租人该财产已抵押的,抵押人对出租抵押物造成承租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抵押人已书面告知承租人该财产已抵押的,抵押权实现造成承租人的损失,由承租人自已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十九条 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已办理登记的抵押物的,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转让物已经抵押的情况;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转让行为无效。 转让抵押物的价款明显低于其价值的,抵押权人可以要求抵押人提供相应的担保;抵押人不提供的,不得转让抵押物。 抵押人转让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应当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抵押权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九十条 订立抵押合同前抵押财产已出租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抵押权设立后抵押财产出租的,该租赁关系不得对抗已登记的抵押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