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保护破产的上市公司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企业破产法】如何保护破产的上市公司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细读《企业破产法》,我们可能产生一种感觉,新的《企业破产法》更多在保护职工债权和担保债权,重在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利益。那么,谁又来保护破产的上市公司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保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证券监管的基点,对此,法律提供了两种制度,一是预防性制度,主要包括《公司法》、《证券法》规定的强制信息披露、公司治理、累积投票权等相关制度,另一种是《企业破产法》提供的处置性、救济性制度。
引发上市公司破产危局的原因是复杂多样的,可能是正常的生产经营中出现了决策错误,可能是从事了欺诈投资者的事务,甚至有的公司买卖期货,一夜间输得倾家荡产,面临破产困境。此时,恰好可以通过《企业破产法》中的清算程序,来找出到底有没有需要承担责任的公司高管,如果有责任人,股东便可以提起《公司法》或《证券法》上的诉讼。
此外,法律也给予股东一个选择权,是清算还是重整,可以根据自己的判断选择。如果启动重整程序,公司有可能恢复生机,股东也不至于颗粒无收。
对于上市公司而言,由于上市公司的“壳资源”是一种非常短缺的珍稀资源,所以重组的机会很多,只要有一线生机,“壳资源”都不会被放弃。所以,90%的破产的上市公司,都会在资产重组中重生。所以,这个问题不会太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