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转让】当前形势下商业银行在债权转让工作中应注意的问题

2014年07月25日10:45        法帮网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债权转让】当前形势下商业银行在债权转让工作中应注意的问题

  第一, 严格控制可转让债权的范围。从字面理解, 《批复》所指贷款债权的范围不限于不良贷款债权概念, 即银监会认为商业银行可以转让的既包括正常的贷款债权也应包括不良贷款债权。因此, 在现有的贷款风险分类项下, 商业银行允许向社会投资者转让的贷款应包括正常、关注、次级、可疑、损失等五项。考虑到该种处置方式还处于探索阶段, 笔者建议可转让债权仅限于不良贷款范围内。此外, 还应注意银监会《批复》只明确了贷款债权可以转让, 对于银行卡业务、贸易融资业务形成的债权能否转让问题并未明确规定, 因此, 在目前状况下, 建议不应纳入可转让债权范围。

  另外, 财政部财金[2005]74 号通知第2条规定,下列资产不得对外公开转让: 债务人或担保人为国家机关的不良债权; 经国务院批准列入全国企业政策性关闭破产计划的国有企业债权; 国防、军工等涉及国家安全和敏感信息的债权以及其他限制转让的债权。对于上述债权转让牵涉到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等因素, 妥善起见, 建议不应纳入可转让债权范围。

  第二, 鉴于国家法律法规以及部门规章文件的规定, 对不能作为债权受让人的特殊规定必须明确。2005 年7 月4 日, 国家财政部专门向4 家资产管理公司下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债权转让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2005) 74 号), 规定“下列人员不得购买或变相购买不良资产: 国家公务员、金融监管机构工作人员、政法干警、资产公司工作人员、原债务企业管理层以及参与资产处置的律师、会计师等中介机构人员等关联人。” 根据此规定精神, 我们认为, 银行债权转让的受让人也必须排除上述规定所列人员。

  第三, 债权转让过程中必须注意特定的担保问题。根据《担保法》第61 条的规定: “最高额抵押的主合同债权不得转让。” 因此, 对于未经特定化的最高额抵押的主合同债权转让, 必须先行特定化。对于此种情况, 应当在转让前向相关债务人、担保人等发出宣布提前到期、最高额抵押合同决算期届至的通知并取得通知送达的证明等手续, 以使最高额抵押担保的不特定债权特定化。

  第四, 在债权转让协议中, 必须有禁止再转让条款。不论是机构受让人还是自然人受让人, 银行必须对转让债权的受让人进行严格考察, 对不符合条件的要坚决排除, 防止因债权转让对社会稳定造成影响。考察的重点包括受让人购买债权的目的, 追索债务的方式等, 要防止购买者炒作债权, 通过对债权再度转让获取商业利润。

  第五, 在债权转让的整个过程中必须重视贷款信息以及借款人信息的保密问题。银行可与受让人约定, 对银行提供的信息和贷款材料, 受让人不得用于所涉贷款转让之外的其他目的。对于借款人信息保密问题, 除要按照银行与借款人的约定处理外, 还应注意有关法律法规对此方面的规定。由于债权转让过程中要经过公开拍卖等流程, 也容易导致借款人信息的泄漏, 因此, 在这个过程中必须严格设计流程, 选择合格中介机构并做好保密责任约定工作, 坚决杜绝中介机构泄漏客户信息, 造成银行信誉受损情况的发生。

  第六, 债权转让协议中必须约定银行的免责条款。银行贷款债权转移后, 受让人对贷款出让行不能行使任何形式的追索权。银行转让债权相关的贷款协议及文件、材料经双方确认后, 银行不再对上述资料的合法有效性、可执行性承担任何责任。受让人确认贷款转让协议生效后, 银行不承担权利瑕疵担保义务。贷款受让人因受让贷款遭受损失的, 其无权要求贷款出让行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 债权转让后必须履行通知义务。根据《合同法》第八十条规定: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 应当通知债务人, 未经通知, 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从该条立法旨意和语句结构上分析, 该条说明了债权人为债权转让的通知人, 通知一般应当由转让方发出。关于通知的方式, 我国《合同法》没有明确要求。在实际业务操作中, 建议采用书面通知或者三方签订债权转让协议的形式。但在债权转让过程中如果债务人已经通过其他方式明确表明同意债权转让的,银行通知义务可以免除, 但要保留相关证据。如果借款人不予配合, 必要时采取公证送达等通知方式。

  第八, 债权转让价格必须通过拍卖等公开形式形成公允价格。对于贷款债权转让定价, 现行法律并没有规定, 人民银行及银监会也没有文件涉及此问题。在目前没有统一的标准和程序的情况下, 拍卖等公开方式可以形成一种价格决定机制, 可以最大限度地避免内幕交易等问题的发生。在拍卖过程中, 应遵守国家有关拍卖的法律法规, 严格监督拍卖过程, 防止合谋压价、串通舞弊、排斥竞争等行为发生。

  第九, 明确债权转让过程中所产生的税费承担问题。首先是相关诉讼费及律师费等费用承担。对于在转让前银行已经通过诉讼方式进行催收的债权, 会产生相关的诉讼费用和律师代理费用; 其次是在转让过程中会产生登记费用, 拍卖费用以及各种税赋。商业银行在转让贷款债权时, 应当与受让人就上述相关税费的分担问题进行协商, 并在转让协议中予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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