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述上海外商投资企业清算的一般程序
清算组在清算过程中履行下列职权:
一、召集债权人会议;
二、接管并清理企业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目录;
三、提出财产作价和计算依据;
四、制定清算方案;
五、追回债权和清偿债务;
六、分配剩余财产;
七、代表外资企业起诉和应诉。
清算组对清算结果能够清偿公司债务的,清算组应按下列顺序清偿债务:
一、支付清算组的清算费用;
二、支付拖欠的职工工资、劳动保险费用;
三、缴纳所欠税款;
四、清偿公司债务。
清算组对清算结果不能够清偿债务的,应立即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并将事务移交人民法院处置。
外资企业在清算结束之前,外国投资者不得将该企业的资金汇出或者携出中国境外,不得自行处理企业的财产。
外资企业清算结束,其资产净额和剩余财产超过注册资本的部分视同利润,应当依照中国税法缴纳所得税。
外资企业清算结束,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缴销营业执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