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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对消费者的法律保护

2014年07月25日13:56        法帮网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论对消费者的法律保护

  (一)保证商品、服务的质量合格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6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 “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国现行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除《产品质量法》外,主要的还有《工业企业全面质量管理暂行办法》、《国家优质产品评选条例》、《产品质量监督试行办法》、《进口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等等。仅以《产品质量法》为例,依该法规定履行义务,则必须符合下述要求,方称质量合格:①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②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性能,但是,对产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作用说明的除外;③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产品质量法》第16条)。

  除了从正面规定经营者应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消费者提供质量合格的商品和服务外,《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0条还在《民法通则》第122条的基础上具体列举8种属于经营商品或者服务“质量不合格”及其他损害消费者权益的情况,并明文规定:“除本法另有规定外,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再以《产品质量法》为例,其第四、五两章已就产品质量问题的归责方式、赔偿责任(包括追偿)、诉讼时效、解决争议的途径、程序,以及对违法者的处罚机关、处罚方式等都作了较为具体、详尽便于操作的规定。

  为了保证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合乎要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有关的法律、法规还规定实行几项重要法律制度:其一是许可制度。许可包括生产许可、经营许可和产品质量与服务质量许可。后者指实施质量许可的产品或服务,只有经过有关政府部门或其授权机构的考核或认证,并取得质量许可证或认证证书后,才具备可供出售或经营的资格。其二是认证制度。认证,指依据一定的标准或要求,经认证机关确认并通过颁发认证证书或认证标志等形式来证明某一企业具有生产某种产品或经营某种服务所应具备的相应的条件,或某一产品、服务符合相应的标准和相应的技术要求的活动。认证,也包括生产资格认证、经营资格认证和产品与服务质量认证。许可制度与认证制度有着密切的关系:对于国家实行生产、经营、产品质量与服务质量许可制度的生产经营活动以及具体产品与服务来说,认证是企业取得相应许可的必经步骤;反过来,企业只需获得质量体系认证,就不必再取得相应的许可证,而能获得生产或者经营的许可。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和国民经济的向前发展,国家将把重点逐步放在强化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和产品质量与服务质量认证上,以此作为国家从宏观上对产品与服务质量进行事先控制的强制性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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