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继承】转继承财产的性质
转继承财产是指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死亡时,其应继承的遗产份额。我国《继承法》没有明文规定转继承制度,而是在《继承法》意见第五十二条进行了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没有表示放弃继承,并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其继承遗产的权利转移给他的合法继承人。”正因为如此没有明确规定被转继承财产的性质,导致了转继承法律关系中转继承客体不明确,在理论界也就产生了不同的观点: 1、有的学者认为,转继承是遗产继承权利的转移,是一种权利,转继承财产与夫妻共有财产间无关①。从转继承性质看,正由于被转继承人在遗产分割前死亡致使其没有实际取得遗产的所有权,才产生了转继承,通过转继承人参与分割遗产,使继承权利实现为所有权。因为继承权自遗产分割后才能转化为所有权,这一观点来源于《继承法》意见第五十二条对“转继承”行为明确表述为“继承遗产的权利转移给他的合法继承人”。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如果继承人在遗产分割前表示放弃继承,其放弃的也只是继承权而不是所有权。况且继承权是基于亲属关系间享有的具有人身属性的财产权,它属于一种形成权,并不与其配偶发生所有权的共有关系,因此,转继承客体只能是继承权利的转移,不应将被转继承人应当继承的遗产份额视为被转继承人夫妻共同财产。2、有的学者认为,转继承是被转继承人应继承的遗产份额的所有权转移②。继承法律关系的客体为遗产,转继承作为继承制度的一种,其客体也应当为遗产,而不能是继承权③。转继承财产应适用夫妻共有财产制。这一观点来源是《物权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
即被继承人死亡之日起,继承人应继承的遗产权利就已经转化为其财产所有权。并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未明确表示放弃继承的,视为接受继承,遗产未分割的,视为共同共有”。既然在遗产分割前,继承人应得的遗产份额就已成为继承人的财产,那么,依照我国《婚姻法》关于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继承取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规定,配偶对此财产享有共有权并先行分割。分割后属于继承人那部分财产的为其遗产,再发生转继承。是将被转继承人应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份额的权利转移,转继承所转移的不是继承权,而是遗产所有权。 3、也有学者认为,转继承只是将被转继承人应继承的遗产份额转由其继承人承受,因此,应将被转继承人应继承的遗产份额视为其同配偶的共同财产(如果没有另外的特别约定),转继承关系的客体是被转继承人应取得的遗产份额,而不是被转继承人应取得的全部遗产份额③。
如上所述,转继承财产的性质到底是什么呢?因转继承发生事实的依据是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死亡。继承人死亡时其民事权利能力终止,不能再作为遗产的权利主体参与遗产分割,继承人便成为被继承人,谁将成为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下来的遗产的权利主体呢?《继承法》及其意见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分割前,作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继承人未明确表示放弃继承的,视为接受继承,遗产未分割的,视为共同共有。由此可知,遗产从继承开始时起转移给继承人所有,被继承人死亡之日就是其遗产的所有权开始转移之时。继承人接受继承的权利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而不是遗产分割时。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继承人应得的遗产份额也就已经是继承人的财产,而不是被继承人的财产。继承人的继承人即转继承人所继承的是被转继承人的遗产,而不是被继承人的遗产,因此在遗产分割前继承人死亡的,应由其继承人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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