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继承】撰写转继承要素式公证书实务中应注意问题

2014年07月25日14:57        法帮网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转继承】撰写转继承要素式公证书实务中应注意问题

  (一)前手继承和转继承是两个完全独立的继承关系,两个继承关系的被继承人的死亡时点不同,因此继承开始的时间也不同,两个继承关系中各自的继承人范围也不同,各有各自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和第二顺序继承人,任何一个继承关系中部分继承人放弃继承的结果只能导致该继承关系中其他继承人依法继承,而不能也不会导致另一个继承关系中继承人继承遗产,因此转继承公证实务中一般应分为两个继承公证书分开表述才不致发生错误。

  (二)在被转继承人参加第一个继承关系时有配偶的情况下,其继承份额应依《婚姻法》第17条第1款第4项的规定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在表述第二个继承关系即转继承公证书时,应依据《继承法》第26条规定依法分割上述夫妻共同财产从而将上述被转继承人应继承的遗产份额的一半作为被转继承的遗产标的。

  (三)在表述第一个继承关系时,因被转继承人已死亡,其在继承公证书中的身份地位可列为关系人,而无须由其继承人作为法定代理人代理,因为被转继承人生前未放弃继承即已表明接受继承,继承公证从本质上讲是带来确认继承人身份资格进而确认遗产归属的公证事项,公证处完全可以在由其他继承人申请继承公证的同时一并确认被转继承人的应继份额;但在第一个继承关系中仅有被转继承人一人作为继承人时,则可以将被转继承人的继承人列为申请人,将第一个继承关系中的被继承人和第二个继承关系中的被转继承人均作为被继承人列在一份公证书中,其称谓可用“被继承人”和“被转继承人”加以区别,由于在第一个继承关系中仅有被转继承人一人作为继承人,案情相对较为简单,公证员将这两个继承关系放在一份公证书上来表述难度并不大。

  (四)继承标的额如何计算

  由于上述第一个继承关系和第二个继承关系是两个完全独立的继承关系,各自有各自的标的额,因此应分别累加计算并核定公证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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