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继承】转继承的性质探讨

2014年07月25日15:00        法帮网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转继承】转继承的性质探讨

  关于转继承的性质,主要有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转继承只是继承遗产权利的转移,被继承人死亡后,继承人实际取得遗产前,继承人享有的是一种继承权利而非遗产的既得权,因此转继承的标的是继承权利而非遗产,既然继承人尚未取得遗产,依据我国《婚姻法》第17条的规定,尚未取得的财产权自然不能成为继承人夫妻共同财产,继承人死亡后,其继承的权利自然应转给其法定继承人,其法律依据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二条,该五十二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没有表示放弃继承权,并于遗产分割前死亡,其继承遗产的权利转移给他的合法继承人,因此,处理这类案件时不应将被转继承人应继承遗产份额视为其与配偶的共同财产;另一种观点认为,转继承只是被转继承人应继承的遗产份额转由继承人承受,我国继承法采用直接继承主义,继承开始后被继承人原享有的权利义务即由继承人承受,二者之间并没有时间间隔。

  如继承人只有一人,则继承人单独继承,成为遗产的所有人;如继承人为多人,则继承人共同继承,成为遗产的所有人,遗产为继承人共有,财产共有人是否实际地直接地占有财产,并不影响共同财产的性质。因此,在被继承人死亡后,遗产分割以前,继承人应得的遗产份额应已经是继承人的财产。继承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继承,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17条第1款第4项的规定,其继承的遗产份额应为夫妻共同财产,转继承人转继承的标的应为被转继承人继承的遗产份额的一半。因此应将被转继承人应继承遗产份额作为其与配偶的共同财产。上述两种观点的分歧在于对遗产的法律地位和被转继承人取得遗产的所有权时间认识不同。我们同意第二种观点,因为《继承法》第二条明确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继承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物权法》第29条规定,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

  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可以看出,一旦被继承人死亡,继承人(被转继承人)生前没有作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则实际上从被继承人死亡之时,被转继承人即已取得其应继承的遗产份额,其继承时如果有婚姻关系,当然应依婚姻法第17条之规定认定上述继承取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则转继承时继承之标的应依《继承法》第 26条之规定,应为上述继承财产的一半产权份额。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应为对被解释法律在审判实践中如何运用的指导和细化,而不应超出被解释法律并创设违背法律的新规则。正如最高人民法院曾创设性地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达八年以上,一方的婚前不动产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婚姻法修订后,即当然废止了上述违背法律精神的司法解释。目前,最高人民法院正在清理过时的司法解释,因此对上述问题依据《继承法》、《物权法》和《婚姻法》的立法原意及相关规定来理解和处理是完全正确和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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