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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拆迁征地补偿标准及补偿范围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三个问题

2014年07月25日15:13        法帮网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我国拆迁征地补偿标准及补偿范围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三个问题

  一是对于拆迁征地的补偿标准的问题。我国现在对于拆迁征地的补偿标准总体上偏低,以黑龙江省绥棱县绥棱镇的潘立国的遭遇为例,他的房屋建筑面积是146.9平方米,二楼为居住房和商店,一楼被改造为冷冻室,改造花费为14万元。绥棱县政府提出两套方案供潘立国选择:一是产权调换,但所调换的房屋面积仅为135平方米,另外对冷冻室多补偿4万元;二是货币补偿,按每平方米800元计算,共计11万余元,另外再补4万元。在通过简单的计算之后,我们不难发现面对政府提供的方案,无论潘立国选择哪一个方案,他都将承担一笔不小的损失,换言之,潘立国不仅拿不到弥补损失的补偿,反而还要给政府买单,而这也成为潘自焚阻止对自家强拆的主要原因;

  二是没有考虑到土地因为经济发展等因素而增值的那部分差价。很多地方政府对于拆迁补偿只讲房价,不讲地价,如合肥有个房地产改造项目,按每平方米1800元补偿老百姓,可开发商开盘后一转手每平方米就是5800元。对于土地的增值收入,原居地的老百姓根本享受不到,却成为地方上“原始积累”和政府消费的财源。这也成为很多拆迁人拒绝拆迁的一个原因;

  三是各地补偿的政策标准的不统一。例如:黑龙江省绥棱县政府给潘立国的补偿政策和标准是产区调换+4万元或货币补偿+4万元;而合肥市赵良芝家所在楼拆迁的补偿政策是“拆一还一”,她家只有90多平方米,但开发商提供给拆迁户的房子是125平方米套型。按照规定,他们只能获得90多平方米的免费面积,剩余在125平方米范围内的要按照每平方米2200元左右申购,再超出的部分就要按市价购买。同时,在实际中,由于政府介入,被拆迁人和被征地人与开发商处于不平等的地位,相互之间不能就各自利益进行平等协商,充分维护自己的利益。一些地方政府为寻求政绩或为经济利益,出台了一些有利于开发商,损害被拆迁人和被征地人的利益规范性文件,或者是规范性文件不能因时而变,不能因地制宜,使得被拆迁人被征地人很难得到相应合理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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