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的关于拆迁的法律法规
城市拆迁是涉及到千家万户老百姓生活和利益的大事,而备受社会关注。从20世纪90年代初开始拆迁,其相关的法律法规,也随着社会的发展而逐步完善和提高。
《物权法》颁布之前,房屋拆迁可援引的最直接、最高效力的法规是国务院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它是整个拆迁法的主干,与实际操作结合得最紧密。但《条例》远非拆迁法的全部,从规范的层面来看,目前的整个拆迁法由一系列不同位阶的法规构成,大致可以分成如下几个部分:
(1)、宪法,规定了对公民住宅等财产不受侵犯。这是对私人财产保护原则的最高法律依据,但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不可能规定具体的拆迁问题。
(2)、由国务院制订的行政法规是拆迁中最重要的部分,即:《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等。
(3)、部门规章:主要有:《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管理规定》(1991年7月)、《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2003年12月1日)、《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2003年12月30日)和司法部的《房屋拆迁证据保全公证细则》(1993年12月1日)等等。
(4)、根据《立法法》规定和授权,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如:《天津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等等。
在中国,房屋拆迁的依据是国务院、建设部及地方制定性法规等,这些立法对城市建设的顺利进行、拆迁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障都起到了重要作用,也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但不难看出,拆迁法的构架错综复杂。上至宪法,下至地方规章。从规范层面的法律位阶与实际层面的法律效力并不完全一致。国务院颁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产生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时期,其内容带有计划经济的痕迹。虽经修改,但其立法框架及原则等规定,大都不能与市场经济的发展相适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