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继承】案例解析转继承
【案情】
小张结婚不久,作为家中独子婚后仍然和父母(老张、老赵)生活在一起。小张在一次外出途中遭遇车祸,后被人送入医院抢救。老张闻听小张伤情后,因过于伤心与紧张突发脑溢血而去世。两天后,小张也因伤势过重离世。老张生前留有巨额存款,按照法定继承小张可以继承父亲遗产30万元。但由于小张与父亲去世的时间间隔较近,老张的遗产尚未实际分割,小张之母老赵和其妻小蔡因小张应继承的30万元发生纠纷。
【分歧】
第一种观点认为,小张可继承的30万元,按照转继承,应由其法定继承人老赵和小蔡继承,即每人可继承15万元。
第二种观点认为,小张可继承的30万元,首先应该按照小张与小蔡夫妻共有财产对待,即能够作为小张遗产的只有其中的15万元。所以,老赵与小蔡每人可继承7.5万元遗产。
【评析】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理由是:
转继承,是指继承人在被继承人死亡后遗产分割之前死亡的,应由该继承人的继承的遗产份额,转由他的法定继承人继承的法律制度。我国的《继承法》对此没有明确的予以界定,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对转继承制度却做出了较为具体的规定。该意见第52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没有表示放弃继承权,并于遣产分割前死亡,其继承遗产的权利转移给他的合法继承人”。
持第一种观点者大都以此为依据,认为老张生前无遗嘱,小张是于老张去世后遗产分割前去世的,完全符合转继承的法定要件。因此,小张从老张处继承的遗产30万元,应由其法定继承人——老赵和小蔡继承,即每人可分得15万元。但笔者认为持有该观点的人,忽视了小张与小蔡之间业已存续的合法夫妻关系,对夫妻共有财产的问题也未给予必要的考虑。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继承或赠与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以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作为例外情形。在老张生前未订立遗嘱指明遗产归小张一方所有的情况下,小张继承老张的30万元遗产应作为小张与小蔡的夫妻共有财产,这一点是毋庸置疑的。因此,在小张去世后,其所继承的30万遗产中,原则上只有15万元可以作为遗产由其法定继承人继承。
继承权作为一种特殊的的民事权利,在被继承人死亡前后有一个本质的变化过程。在被继承人死亡之前,继承权仅在客观上表明继承人具有继承遗产的资格,作为期待权,继承人不对遗产享有现实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能;而在被继承人死亡之后,继承开始发生法律效力,继承人实际享有取得遗产的权利。由于老张生前并未订立遗嘱,其继承人小张与老赵也没有放弃继承权,所以老张的遗产应当按照法定继承由其继承人继承。因此我们可以认定,在老张去世后小张死亡之前,小张已实际的享有30万元遗产的所有权。
转继承又被称为再继承,立法中设立该制度的目的在于保护继承人之继承人的财产权利。但依照民法基本原则——平等原则,在保护继承人一般继承人权利的同时,对于继承人的配偶的财产权利也要给予周全的保护。如果在司法实践中,简单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2条字面含义去理解转继承制度,势必会对继承人配偶的财产权益造成不必要的侵害。
《物权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可见,因继承发生的物权变动,是从继承开始之时发生效力的。如何界定“继承开始”,将是解决这一问题的关键。“继承开始”是继承法上一个重要概念,现行《继承法》第二条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由此我们可以得出结论,“继承开始”就是“被继承人死亡”之时。从另外一个角度来讲,自“被继承人死亡”之时,被继承人的财产就成为“遗产”,其所有权就转移到继承人名下。
本案中,小张在其父去世但遗产尚未分割前去世,具备转继承的基本构成要件。小张按照法定继承应该继承的30万元,按照物权法的规定,随着老张的去世,小张已取得30万遗产的所有权。而小蔡作为小张的配偶与之属于合法的夫妻关系,即小张继承的30万元属于他们夫妻共有财产。待小张去世后其中只有 15万元可以成为其遗产。因此,笔者认为小张应当继承的30万元,应分给小蔡22.5万元,老赵可得7.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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