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高我国建筑质量的措施与建议
1.推行质量保证期制度
欧美国家在30多年前就对建筑工程质量实行质量保证期制度,在质量保证期内,不允许出现质量缺陷,如果工程质量出现问题,将连带赔偿因质量问题对业主造成的财产损失。我国应参照发达国家的先进管理经验,把建筑质量保修期制度改为保证期制度,按照我国《民用建筑设计通则》关于“重要建(构)筑物和高层建筑的使用年限为100年,一般建筑为50—100年”的要求,对主体结构实行质量责任终身制。对主体结构之外的分项工程,如:防水、保温、电梯、水暖、管线,门窗等实行10—25年的质量保证期制度。
2.改革管理体制引进保险机制加强第三方监督
欧美国家对建筑质量实行强制性保险,由保险公司组织实施对建筑质量的监督管理。所有工程开工之前,开发商、承建商、材料供应商必须和保险公司签订合同,由保险公司聘请专业团队对工程质量实行全程监督管理,对出现的质量缺陷由保险公司负责组织修复,对给业主造成的财产损失,由保险公司赔偿给业主。没有签订保险合同的工程,严禁开工建设。国外的做法使开发商、承建商、材料供应商受到了强制性监督,监督不力的保险公司将付出沉重的经济代价。
建议我国参照国外发达国家的先进管理经验,让保险公司监督工程质量并对工程事故、质量缺陷承担经济责任。
对建筑质量应进行强制性保险,保险手续不健全,建设主管部门不允许开工建设。
楼盘建设报批之前,开发商、设计院、总包方、分包方、材料商、设备商应分别与保险公司签订合同,保险公司对设计方案、承建商、材料商、设备商的质量信誉进行专家评估,并对不合理的地方提出修改建议,最终决定是否签订保险合同。
保险公司聘请监理公司、质检站对工程质量跟踪监督,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工程竣工后,保险公司参与验收。
在质量保证期内出现的质量问题,保险公司组织维修,对给业主造成的损失,保险公司先行赔付。
如果保险公司监督不力,将付出沉重的经济代价。如果保险公司聘请的专家团队评估失误,保险公司在付出沉重经济代价的同时,会主动解雇受聘专家,此举促使专家作出负责任的签字。如果保险公司聘请的监理公司、质检站徇私舞弊,出具虚假交工资料,导致保险公司赔付,同样会失去业务市场。对于行政领导的不合理干预,工程中出现的假冒伪劣、偷工减料等现象,保险公司会极力抵制。总之,如果保险公司监督不力,将由其来为质量缺陷买单。
通过引进保险机制,从管理体制改革入手,将克服目前我国建筑市场上出现的管理弊端,有利于高性能产品的推广和建筑新技术的应用,能极大地提高建筑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