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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质量保险制度实施的必要性

2014年07月28日09:43        法帮网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建筑工程质量保险制度实施的必要性

  根据外部性理论,建筑工程质量缺陷存在负的外部经济性,即边际社会成本大于边际私人成本。在理想状态下,社会各项制度健全,社会诚信度高,建筑工程生产者(包括开发商、施工单位、建设单位等)自觉地完全按照与建筑工程质量有关的标准进行建设施工,且发生质量缺陷时其维修费用由建筑工程生产者承担,此时:Cp=Cc(Cp表示建筑工程生产者的边际私人成本;Cc表示边际社会成本),不存在外部性。而在实际状态下,建筑工程生产者为了压缩成本,进行不合理的节约,如包括人员、材料、工艺方面的标准降低和理想状况下正常维修责任的逃避等,此时建筑工程生产者的边际私人成本为Cp1,且有:Cp1﹤Cp;而建筑工程质量缺陷却会造成边际社会成本的增加,如维修成本、购房者和法院等维修纠纷解决参与各方(建筑工程生产者除外)的时间及费用成本、由建筑质量问题引起的维持社会稳定的成本、由于建筑质量问题引起的诚信度降低进而引发的社会交易成本增加等等。此时的边际社会成本为Cc1,且有 Cc1﹥Cc。

  由此可见,在实际状态下,有:Cp1﹤Cp=Cc﹤Cc1,即有:Cp1﹤Cc1。建筑工程生产者边际私人成本小于边际社会成本,则在市场力量的作用下,从生产者私人角度选择的最优产量大于从社会角度选择的最优产量,就是说建筑工程质量缺陷实际产生量大于社会福利最优化时的量。

  建筑工程质量保险制度的引入可以有效的解决建筑工程质量缺陷负的外部经济性,保险公司根据建筑工程质量信息,利用承保决定权和浮动费率的机制来决定对于建筑工程生产者的经济奖罚,由此可达到将建筑工程生产者的外部成本内部化,使建筑工程生产者的边际成本和整个社会的边际成本相等,从而使二者的利益趋同,最终达到促使建筑工程生产者自发消除负的外部经济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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