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养手续】外国人在华收养子女程序办理
根据《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登记办法》规定,外国人在华收养子女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1)收养人提交收养申请和相关材料。①外国人在华收养子女,应当通过所在国政府或政府委托的收养组织向中国政府委托的收养组织转交收养申请并提交收养人的家庭情况报告和证明,由收养人所在国有权机构出具,经其所在国外交机关或者外交机关授权的机构认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馆或领馆认证。② 中国收养组织在收到国外收养人的收养材料后,对收养材料齐全、交纳了服务费的收养申请予以登记受理,并在30日内将受理情况书面通知递交收养材料的外国政府或者收养组织。
(2)送养人提交相关材料。送养人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交本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社会福利机构作送养人的,应当提交其负责人的身份证件)、被收养人的户籍证明等情况证明,并根据不同情况提交有关的证明材料。
(3)对送养人和被收养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对送养人提交的证件和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对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公告查找其生父母;认为被收养人、送养人符合收养法规定条件的,将符合收养法规定条件的被收养人、送养人名单通知中国收养组织,同时转交送养人的身份证件、被收养人的相关材料。
(4)中国收养中心匹配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中国收养组织对外国收养人的收养申请和有关证明进行审查后,应当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报送的符合收养法规定条件的被收养人中,参照外国收养人的意愿,选择适当的被收养人,并将该被收养人及其送养人的有关情况通过外国政府或者外国收养组织送交外国收养人。外国收养人同意收养的,中国收养组织向其发出来华收养子女通知书,同时通知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
门向送养人发出被收养人已被同意收养的通知。
(5)外国收养人与中国送养人签订收养协议。①外国人来华收养子女,应当亲自来华办理登记手续。夫妻共同收养的,应当共同来华办理登记手续;一方因故不能来华的,应当书面委托另一方。委托书应当经所在国公证和认证。②外国人来华收养子女,应当与送养人订立书面收养协议。协议订立后,收养关系当事人应当共同到被收养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
(6)办理收养登记。①书面协议订立后,收养关系当事人应当共同到被收养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 ②收养关系当事人办理收养登记时,应当填写外国人来华收养子女登记申请书并提交收养协议,同时分别提供有关材料。收养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中国收养组织发出的来华收养子女通知书;收养人的身份证件和照片。送养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出的被收养人已被同意收养的通知;送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社会福利机构作送养人的,为其负责人的身份证件)、被收养人的照片。③收养登记机关收到外国人来华收养子女登记申请书和收养人、被收养人及其送养人的有关材料后,应当自次日起7日内进行审查,符合规定的,办理收养登记,发给收养登记证书。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④收养登记机关应当将登记结果通知中国收养组织。
(7)自愿选择是否办理收养公证。收养关系当事人办理收养登记后,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到收养登记地的具有办理涉外公证资格的公证机构办理收养公证。
(8)办理出境手续。被收养人出境前,收养人应当凭收养登记证书到收养登记地公安机关为被收养人办理出境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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