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转让与债务转让必须具备的条件介绍

2014年07月28日15:12        法帮网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债权转让与债务转让必须具备的条件介绍

  债权转让,又称债权让与或合同权利的转让,是指债权人通过协议将其债权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债权在全部让与时,受让人取代原债权人成为合同关系的新债权人,原债权人脱离合同关系;在部分让与时,受让人作为第三人将参加到原合同关系之中,与原债权人共同享有债权。此时,合同权利人一方已由一人变成数人,合同之债成为多数之债。债权转让必须具备以下条件才能有效:

  (一)、必须有有效存在的债权;

  (二)、债权的转让人与受让人必须就债权让与达成合意;

  (三)、转让的债权必须具有可让与性;

  (四)、必须有转让通知。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的;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的;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

  如果你所接受的债权不具备上述三种情况,那么,这个债权是可以转让的。

  债务转让,是指在不改变债的内容的前提下,债权人、债务人通过与第三人订立转让债务的协议,将债务全部或部分地移转给第三人承担的现象。

  债务转让必须具备四个条件:

  第一是有效的债务,债务有效存在是债务承担的前提。债务自始无效或者承担时已经消灭的,即使当事人就此订有债务转移合同,也不发生效力。

  第二是被转移的债务具有可移转性。不具有可移转性的债务,不能够成为债务转移合同的标的,如与特定债务人的人身具有密切联系的债务,需要债务人亲自履行,不得转让;当事人特别约定不能移转的债务以及不作为义务只能由约定或特定的当事人承担,不能转让给他人。

  第三是第三人须与债权人或者债务人就债务的转让达成合意。

  第四是债务转让须经债权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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