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海洋油污损害赔偿诉讼主体的理论

2014年07月28日16:24        法帮网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关于海洋油污损害赔偿诉讼主体的理论

  海洋油污损害赔偿的索赔主体属于民事诉讼范畴中的原告主体资格问题,是指在油污损害发生后,谁有权向溢油污染责任人提出索赔。

  (一)外国对诉讼主体的理论

  民事诉讼的原告首先应是适格当事人,在外国的诉讼法学理论中,适格当事人亦称正当当事人,对作为诉讼标的的法律关系有管理权或者处分权的当事人就是适格的当事人。具体地说,适格当事人包括:(1)作为诉讼标的的法律关系的主体;(2)对他人的权利或者法律关系有管理权的第三人;(3)因自己的权利义务与作为诉讼标的的权利或者法律关系有某种联系,而要求本案判决并取得主体法定权益的人;(4)公益上的当事人;(5)被权利关系主体赋予诉讼实施权的第三人。

  (二) 我国的关于诉讼主体的理论

  我国对诉讼主体的界定有传统观点和新观点之分,传统观点认为,“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是指因民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发生纠纷,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并受人民法院裁判拘束的直接利害关系人。”新观点认为,“传统的当事人概念已不能反映当今的现实,应代之以新的表述,即: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是指因民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发生纠纷,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旨在保护民事权益,并能引起民事诉讼程序发生、变更或者消灭的人。”新观点与传统观点的最根本的区别在于新观点承认民事诉讼当事人可以不是直接利害关系人,而只是纯粹诉讼当事人。新观点拓宽了诉讼当事人的范围,可以是案件的直接利害关系人,为保护自己的民事权益而进行诉讼;也可以是对争议民事权利享有管理权和支配权的人,为保护他人的民事权益而进行诉讼。它有助于提高民事诉讼机制的利用率,使更多的人得以在具体的诉讼中成为当事人,利用民事诉讼机制获得合法民事权益的机会。

  国家行政机关,是国有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的监督者和管理者,关于诉讼主体的新观点为有管理权的行政机关在其管理的自然资源受到损害时,代表国家提出索赔提供理论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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