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养】涉外收养法律适用冲突
当前,各国涉外收养法规定不尽相同,主要分为两种:
一是以英美两国为代表的法院地法主义。在英国,法院注重的是管辖权。只要英国对涉外收养有管辖权,就只适用英国国内法。英国对国际收养的管辖权采取了以收养人的住所为依据的专属管辖模式。只要收养申请人在英国有住所,英国高级法院就有权颁布收养令。
二是大陆法系的属人法主义。欧洲大陆法系国家均认为收养主要是当事人的合意行为,所以应根据身份关系适用属人法的一般原则。对于当事人的属人法不同时应如何适用属人法又有四种主张:(l)适用收养人属人法,因为收养行为由收养者发动,收养者应负主要责任,故宜采用收养人的属人法;(2)适用被收养人的属人法。以保护儿童利益为立足点,应适用被收养人属人法;(3)分别适用收养人和被收养人的属人法,因为收养制度同时关系到收养者和被收养者双方的利益,所以分别适用双方的属人法比较合适:(4)重叠适用收养人和被收养人的属人法。考虑到收养在被收养人所在国承认的问转自:http://www.Zhazhi.com题,宜采用重叠适用的方式,这和我国法律规定是一致的。
在冲突规范中规定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连接点,可以增加连接点的可选择性,也是软化连接点的一种方式。这种方式成为目前越来越多的国家所采用的简单而有效的方法。基于合法的收养关系所具有的积极功能,亦应规定复数连接点,使收养关系尽可能有效成立。具体到连接点的选择问题上,住所是个人与其主要居住地之间形成的法律关系,借以表明一个人的民事身份,以及其权利义务应受某种法律管辖的事实。因此,住所是比国籍更为稳定的一个连接点,也更能体现与收养关系当事人的最密切联系。
海牙跨国收养公约规定收养成立的实质要件既要适用原住国法又要适用收养国法。可以说,对涉外收养的实质要件采重叠适用法律的规定,是当今世界收养立法的潮流。跨国收养的实质要件即收养所适用的法律,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必须同时满足双方惯常居所地或住所地有关当事人适格性的要求。基于此所成立的适用关系,不仅能最大限度保护儿童利益,而且有助于得到相关国家的承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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