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养】关于涉外收养的成立要件的法律适用
(1)关于涉外收养成立的形式要件的法律适用,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通常依“场所支配行为”的原则,主张适用收养成立地法或者收养行为地法。
(2)关于涉外收养成立的实质要件的法律适用,世界范围内主要有几种立法与实践:
(a)适用收养人属人法。此说认为,收养人是成立收养关系的主动的一方,而且收养关系一经成立后,收养人便负担起抚养的义务和责任,收养的成立对权利义务人的影响较大,为了保护收养人的合法权利,故宜采用收养人的属人法。
(b)适用被收养人的属人法。收养制度的主要目的是为了给孤儿、弃儿或其他境遇较差的儿童一个新的家庭,提供一种较好的生活环境和教养,因此,只有适用被收养人的属人法才能给予收养人完善的保护,他的合法权益才能得到保障,体现了对弱者的正当权益的保护。如:1979年的《苏联和各加盟共和国婚姻家庭立法纲要》第35条:在苏联收养儿童,不论收养人的国籍,均适用苏联法律。甚至在法国在实践中也主张以被收养人的本国法为准来决定涉外收养关系的成立与否。
(c)分别适用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属人法。该立论认为收养涉及收养人和被收养人的身份地位,导致二者的权利义务发生变化,因此应该分别适用收养人和被收养人的属人法,同时分别适用各自的属人法也有利于收养在国外得到承认。1993年5月,海牙国际私法会议第17届大会通过的《跨国收养方面保护儿童及合作公约》规定了跨国收养的实质要件的法律适用,即收养程序的开始必须适用收养人所在国和被收养人所在国双方的法律,即对儿童是否适用收养的条件适用儿童原住国的法律,而对预期养父母是否适合收养儿童的条件适用收养国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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