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养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讨论

2014年07月29日09:08        法帮网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关于养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讨论

  对于养父母要求与养子女解除收养关系的案件,收养法的规定是以“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为解除收养关系的实质条件。原告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理由,是被告不尽赡养义务,并打骂原告;家中住房不够,不能接纳被告一家回来居住;养母子关系已经恶化。

  案情简介

  卫老太与丈夫婚后无子,1967年,经与丈夫商议,收养了当时才一个多月的小韩宁,夫妻俩对其视为己出。韩宁四岁那年,卫老太的亲生儿子卫亚出世。兄弟俩感情不错,一家人和和睦睦,转眼间两个儿子都长大结婚。由于家境清贫,韩宁一家及卫亚一家都和卫老太老两口挤住在一间小院里。韩妻性格泼辣好强,与婆婆、小叔子卫亚均不和,自结婚以来一直与卫老太分灶吃饭,每月夫妻俩向老太支付赡养费20元。拥挤窘迫的生活似乎很容易摧毁一个人的耐心和好脾气,兄弟妯娌婆媳之间争执吵闹,大矛盾没有,小摩擦不断。1993年2月,卫老太要求韩宁搬家另住,遭到韩宁一口回绝,韩妻更是不依不饶,引得卫亚与昔日和睦的大哥彻底翻脸,双方撕打起来。事后,韩宁一家赌气搬出去租了一间简易房居住,不再给付卫老太赡养费。同年9月,卫老太以被告不尽赡养义务,动辄打骂原告,养母子关系严重恶化,家中住房紧张容纳不了众多人口为由,要求法院依法解除与被告之间的收养关系。

  被告辩称,被原告收养以来,关系一直融洽,对原告也一直在尽赡养义务,没有打骂原告的事实存在,不同意解除收养关系。

  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之间的收养关系合法有效。目前双方养母子关系并未真正恶化,原告要求解除养母子关系理由不足,不予支持,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评析

  对于养父母要求与养子女解除收养关系的案件,收养法的规定是以“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为解除收养关系的实质条件。原告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理由,是被告不尽赡养义务,并打骂原告;家中住房不够,不能接纳被告一家回来居住;养母子关系已经恶化。但本案中婆媳不和是客观事实,但并没有到打骂的严重程度;被告在长时间里一直在履行赡养义务,只是近期因住房问题与弟弟打架后,搬出另居才赌气停付赡养费。原被告产生矛盾的原因,在于住房紧张、兄弟不和及婆媳关系不融洽,但并未导致养母子关系的真正恶化。从另一方面来看,被告在诉讼期间一再表示赌气停付赡养费不当,今后要更好地履行赡养义务,也说明双方关系并未恶化到无法共同生活的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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