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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担保物权的案例分析

2014年07月29日10:59        法帮网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关于担保物权的案例分析

  案例:

  1甲借给乙100万元,丙作保证人,同时又找到丁,以丁的一辆价值60万的轿车作抵押。如果债权到期,乙无力还款,则甲必须先对丁的轿车行使抵押权,不能清偿的部分再找丙承担保证责任。这样做正确吗?

  2甲公司向乙银行借款100万元,乙银行要求甲公司提供担保,丙公司以一套设备(价值约80万元)为该债务提供抵押担保,并签订了抵押合同,办理了抵押登记,同时,丁公司提供保证担保。当事人对保证担保和物保的范围均未作约定。现因甲公司无力还款,乙银行要求丙公司和丁公司承担责任而引起纠纷/

  问题:(1)乙银行可否任意选择丙公司或者丁公司承担担保责任?为什么?

  (2)若乙银行选择丁公司承担担保责任,丁公司承担责任后,可否要求丙公司承担相应的份额?为什么?

  3甲孔雀有限公司为某一项目的开发,拟斥资5000万元购买专利,采购设备兴建厂房等,为此需要向银行贷款1000万元,遂于乙银行达成协议,由该银行提供贷款,借款期限为1年,甲孔雀公司以一栋办公楼(价值900万元)和两辆加长奔驰轿车(价值200万元)设定抵押,均办理了抵押登记。1年后,由于市场竞争激烈,开发产品市场需求冷淡而损失惨重,无力偿还乙银行的贷款。乙银行拟行使抵押权,经查,该办公楼有一层已经于半年前出租给丙公司,租期2年;轿车之一已经准备出卖给丁,双发签订了买卖合同,尚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但车已经交付丁使用;轿车之二因某次董事长驾车外出,被违章驾驶的戊的卡车撞击损毁,正在索赔中,估计可获得保险金60万元。

  问题:(1)本案中,甲孔雀公司与乙银行间的抵押是否有效?为什么?

  (2)本案应如何处理?为什么?

  4甲为电脑销售商,因临时出国,将尚未出售的一批电脑委托好友乙暂时保管。乙因经商急需而向丙借款,丙要求提供担保,乙遂将甲的电脑出质于丙。丙将该电脑委托于丁保管,费用1000元。后甲发现此事,遂引起纠纷。

  问题:(1)丙对该电脑是否享有质权?为什么?

  (2)保管费由1000元由谁承担?为什么?

  案例题答案

  1、不正确。在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第三人提供的物的担保和保证人的保证是同位的。

  2、(1)可以。以《物权法》第176条规定,同一债权既有保证人,又有第三人提供物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保证人或者物的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本案中,丙公司为该债务提供抵押担保,丁公司为该债务提供保证担保,且未约定担保范围,担保物权人乙银行可以选择丙或丁承担担保责任。故乙银行可任向丙公司或丁公司或丙公司和丁公司请求承担担保责任。

  (2)不可以。根据《物权法》第176条规定,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所以丁公司承担责任后,只能向债务人甲公司追偿,不可要求丙公司承担相应的份额。

  3、(1)有效。依《物权法》第180、187、188条规定可知,房屋抵押权咨登记时设立,汽车作为运输工具设立抵押的,经登记可以对抗善意第三人。

  (2)根据《物权法》第174、190、191条的规定,已经登记的抵押权可以对抗在后的承租人,而担保财产在担保期间灭失的,担保物权人可就获得的保险金优先受偿。乙银行可以就办公楼行使抵押权,抵押权实现后,可以对抗丙公司的租赁权。乙银行可以就已卖得轿车行驶抵押权,对已损毁的汽车主张物上代位权。

  4、(1)享有。质权适用善意取得制度。本案中,甲为财产的所有人,乙为财产的保管人,乙本无权利将甲的电脑出质于丙,但丙不知乙无权出质该电脑,乙将该电脑出质于丙,丙可因善意而取得对电脑的质权。

  (2)由乙承担。当事人对质物的保管费用由约定的,依照其约定;无约定时,质权人享有费用返还请求权。依照《担保法》第67条的规定,在质权关系存续期间内,质物需要保管的,保管费用有约定时依照其约定,无约定时由出质人承担。故保管费用1000元由乙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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