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企业职工安置费的发放及法定抵消
破产企业职工安置费的来源及发放问题
安置破产企业职工的费用,从破产企业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所得中拨付。破产企业以土地使用权为抵押物的,其转让所得应首先用于安置职工,不足以支付的,不足部份从处置无抵押财产、抵押财产所得中依次支付。破产企业财产拍卖所得安置职工仍不足的,按照企业隶属关系,由同级人民政府负担。 职工安置费一律拨付到再就业服务中心统筹使用。自谋职业的可一次性付给安置费,标准不高于试点城市的企业职工上年平均工资收入的3倍。
破产抵消权的问题
民法学上所谓的抵消,是指双方互负债务而其给付种类相同,一方得以其债务与对方之债务,按对等数额使其相互消灭之意思表示;破产法上的抵消权,在我国《破产法》第33条规定:"债权人对破产企业负有债务的,可以在破产清算前抵消。" 民法上的抵消根据发生原因的不同,分为法定抵消和合意抵消。法定抵消,是指依据法律规定,以当事人单方意思表示所作的抵消。
合同法第99条规定了法定抵消的行使,即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消,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消的除外。当事人主张抵消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消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法定抵消属于形成权的一种,因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就可以产生效力,不需要相对人的协助,也没有必要经过法院的裁判,当然抵消权利的行使也不得附期限或者附有条件。
但法定抵消必须满足以下几个条件:债的当事人互负债务;双方债务标的为同一种类的给付;双方债务均已届履行期限;双方债务不属于不能抵消的债务,如与民事主体的人身或生存紧密相关的专项债务等。破产程序中的抵消权,其性质是一类法定抵消权,但是,在破产程序中能够提出抵消的权利人以债权人为限,抵消必须由债权人主动向清算组提出行使,破产债务人或均不得主张抵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