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上的抵销权要满足哪些条件
一般认为,抵销具有担保债权回收的作用。例如,银行在对存款客户贷款时已经预见到,如客户到期不能还贷,则它可以以客户的存款抵还贷款,即通过抵销而免除对客户的存款返还义务,从而使自己的贷款请求权得以满足。这就是所谓“抵销的担保机能”。“对一般担保权,只要它被承认为正当的权利,破产法就以别除权的形式予以保护,对抵销也尊重其担保机能,允许对破产人负有债务的破产债权人以行使抵销权的形式,不以破产程序行使权利。”这是目前多数国家承认破产抵销权的主要理由。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九十九条的规定,除当事人协议抵销外,抵销权应当满足以下四个条件:
第一,必须是当事人互负债务。当事人互负债务,意味着当事人之间也互享债权,这是抵销产生的基础,只有当事人之间互相负有债务,才有可能进行抵销,只有一方负有债务,没有对应的债务,无法抵销。
第二,必须是到期债务。合同若订立有履行期限,在期限届满之前,债权人不得强制债务人履行债务。
第三,必须是标的物的种类、品质相同的债务。适合抵销的,多是金钱和种类物,这种情况下,双方所负债务的标的物性质同一,抵销后双方的经济目的一般不会受到影响,如果允许不同种类的标的抵销,则有可能影响到当事人的某种特定的目的。抵销时互负债务的当事人各自应承担的债务数量是否相同都不能影响抵销的成立。
第四,必须是可以用作抵销的债务。按照法律规定,下列债务不能抵销:①按合同性质不能抵销的。②按照约定应当向第三人给付的债务。③因故意实施侵权行为产生的债务。④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的其他情形。按照法律规定,被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当事人已无处分权,不能用来抵销债务。同时规定,人民法院在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的财产,以及决定扣留、提取劳动收入时,应保留被执行人及其供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和必要费用,这是为了维持被执行人及其亲属生活的需要,涉及这些财产的不能执行,也不存在抵销的问题。
破产抵销权是依民法抵销权的原理产生的,民法上的抵销是债权人债务销灭的重要形式,破产法上的抵销也是破产债权债务相互清偿的重要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