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拆迁案件相关法律问题的思考和分析
(一)私人财产所有权(产权)问题
处理好拆迁纠纷、解决这些社会矛盾,关键在于落实、加强对私人财产所有权的保护。虽然宪法明文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但一些行政机关和相当多的社会成员,还没有充分认识到依法保护私有财产对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社会、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和谐社会和推动社会发展的重要性。
缪尔达尔指出,人治的政权是“软政权”,法治的政权是“硬政权”,前者向后者的转变过程是一个减少寻租和腐败的过程,是一个产权硬化,政权硬化、制度化、法律化及经济自由化的过程。产权硬化主要是以法律保证产权的排他性问题——除了“所有者”外,其他任何人不能坚持有使用资源(财产)的权利。产权的排他性是建立产权市场的一个基本条件。产权硬化的另一个重要内容就是以法律保证产权的延续性和稳定性。产权不够硬、得不到足够保护,就不能真正成为对抗他人的绝对权,妨碍市场经济“游戏规则”有效确立或发挥作用,扭曲市场机制对资源的配置,制约政企分开改革进程,成为腐败现象产生的温床,降低政府权威,影响经济和社会稳定的发展。
(二)公共利益问题
正因为产权保护是如此重要,所以现代民主国家才纷纷规定了对产权的宪法保护——非为公共利益,国家不得征收或征用公民的私有财产。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依法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征收或征用时,应给予公正补偿。
但宪法理念和社会现实之间仍存在很大的差距。拆迁纠纷愈演愈烈的一个重要原因就在于“公共利益”的泛化导致国家征收的滥用。一些政府官员认为,市政工程“无疑”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即使是招商引资也是为了促进经济发展,因此也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这客观上也是由于“公共利益”概念的不确定性造成的认识上的偏差。
目前,我国对“公共利益”尚没有立法的或学理的界定。不过,大多数国家和地区的立法都认为,“公共利益”应包括两层涵义:一是须有公共使用的性质;二是须有公共利益的用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