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损害赔偿解释
人身损害赔偿,是指民事主体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受到不法侵害,造成伤、残、死亡及其他损害,要求侵权人以财产赔偿等方法进行救济和保护的侵权法律制度。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
一、住院治疗的
(1) 医疗费: A、医疗住院费的收款凭证 B、病历 C、诊断证明
(2) 误工费: A、 误工时间(医疗机构证明,致残的持续到定残前一日) B、收入状况(固定,无固定近三年平均,不能证明参近一年平均)
(3) 护理费: A、护理人员收入状况参误工费计算,若没工作参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费标准 B、护理人数一般1人,参医疗机构意见 C、护理期限,直受害者恢复自理能力,若致残,不能恢复,可根据其年龄.健康因素考虑护理期限,最长不超20年 D、护理级别,根据依赖程度,陪残疾辅助器具情况确定.
(4) 交通费: 正式票据为凭,要与就医的时间,地点,次数相符
(5) 住院伙食补助费: 参当地工作人员出差标准
(6) 营养费: 参医疗机构意见确定
二、因伤致残的
(1) 残疾赔偿金 根据伤残等级,按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20年计算,60以上的每增加一岁减一年,75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
(2) 残疾辅助器具费 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配置机构意见
(3) 被扶养人生活费 根据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按受诉法院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标准计算 A、未成年到18周岁 B、无生活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20年,60以上每增加一岁减一年,75岁以上的按5年 >>更多
最高法人身损害赔偿解释
为正确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就有关适用法律的问题作如下解释:
第一条 因生命、健康、身体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起诉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本条所称“赔偿权利人”,是指因侵权行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依法由受害人承担扶养义务的被扶养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
本条所称“赔偿义务人”,是指因自己或者他人的侵权行为以及其他致害原因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二条 受害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故意、过失的,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可以减轻或者免除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但侵权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受害人只有一般过失的,不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
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三款规定确定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时,受害人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
第三条 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致人损害,或者虽无共同故意、共同过失,但其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构成共同侵权,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规定承担连带责任。
二人以上没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但其分别实施的数个行为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应当根据过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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