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法继承人却不能继承父亲的遗产
据当事人肖女士介绍,2001年10月其父亲去世,留下姜家圩某处房产。该处房产原属于其父亲和弟弟两人,按照《继承法》的有关规定,父亲死后,她、弟弟钱某及继母肖某都享有继承父亲所有的姜家圩某处一半房产的权利。2002年8月,继母带着弟弟来到南京市公证处,在她不在场的情况下,公证处的工作人员给该处房产进行产权人公证,并在所出具的(2002)宁证内民字第7176号公证书上表明,肖女士父亲遗留下房产的合法继承人是弟弟与继母,却把她“踢”出了合法继承人之外。
2003年9月30日,经过肖女士的多番努力,南京市公证处在铁的事实面前终于“低下了头”,作出了撤消公证书的决定。“继承权是法律赋予的权利,南京市公证处怎能在没有充分调查的情况下,侵犯权益人的权益呢?”肖女士对南京市公证处“不负责任”的做法提出质疑,她想知道,南京市公证处是怎样调查取证的?对继母提供的证据为何不核实?
公证处承认工作失误
南京市公证处办公室的费主任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承认,在给姜家圩房产公证时,遗漏了继承人。主要是当时没有对必需的档案和证明进行调查核实造成的。
对肖女士的质疑,费主任称,公证处在对继承房屋产权人进行公证时一般需要申请人提供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家庭状况证明等材料,而且继承人必须全部到场。肖女士没有到场就给予公证。当时,继母肖某没有提供肖女士的有关情况,而是提供了居委会一张证明自己和儿子钱某的关系证明,在钱某到场的情况下,工作人员没有调查到其他资料轻信了肖某所提供的资料,开出具有法律效力的公证文书,显然是工作失误。
费主任表示,对于这样的失误,公证处知错就改,已经撤消了错误的公证文书,并为当事人重新补办了申请,对该事件有关的工作人员,该单位会按照规定追究其责任,但对隐瞒部分事情的肖某,他们没有权利追究其责任。最后,费主任表示,今后会加强调查工作,多找佐证,尽量杜绝失误。
对南京市公证处的解释,肖女士表示不满意,她认为公证处的错误行为虽然最终没有侵犯她的合法权利,但却浪费了她的大量精力和金钱。另外,一个有深厚法律知识的公证处工作人员,应该懂得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是不能一句“错了改”就能了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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