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遗产应该先还债务再继承
【债务继承】继承遗产应该先还债务再继承
继承人死亡后,其继承人是否清偿其生前债务?4月11日,辉县市人民法院对一起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作出宣判,辉县市村民闫多忠的继承人因不放弃继承其遗产,被判决清偿闫多忠生前债务4500元。
闫多忠(又名闫多中)与闫玉峰、闫玉庆系父子关系,与崔同青系夫妻关系。1998年11月18日闫多忠借到郭立宪现金500元,1999年4月 30日又借到郭振明现金4000元。郭振明和郭立宪多次催要,闫多忠也没有偿还借款。2003年阴历10月5日闫多忠去世。1997年,闫多忠与闫玉峰、闫玉庆和崔同青盖成七间房屋,价值33197元。闫多忠去世后,三继承人未明确表示放弃继承房屋,也未对该房屋进行分割,现该房屋由闫玉庆和崔同青居住使用。
法院认为,被继承人的债务是被继承人生前积欠的尚未清偿的债务。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的财产权利的同时,亦应继承被继承的人债务。我国法律规定了限定继承的原则,即继承人只在其继承的遗产的实际价值的限度内对被继承人的债务负清偿责任。闫玉峰、闫玉庆和崔同青作为闫多忠的继承人,在闫多忠死亡后,未明确表示放弃继承其遗产,应视为接受继承闫多忠的遗产(包括七间房屋)。而该房屋的价值明显大于闫多忠先前的债务。三人应在继承闫多忠的遗产的范围内对原告承担清偿责任。于是法院判决闫玉峰、闫玉庆、崔同青共同偿还郭振明现金4000元,偿还郭立宪现金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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