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避债务放弃继承被判无效
【债务继承】为避债务放弃继承被判无效
山东省宁津县一男子李强向朋友借款,到期后以经济困难为由不予偿还。其父病故后留下遗产,李强为规避债务,竟放弃继承,后被法院判决放弃行为无效。
2009年5月,李强向朋友王凯借款7万元用于生意周转,写下借据,并许诺一年后归还。一年后,当王凯找李强要求归还借款时,李强却称生意失败,经济困难无力偿还。2010年9月,李强的父亲病故,留下一套住房和15万元的存款。王凯找到李强,要其从其父的遗产中拿出相应的钱来还债。李强不同意,并书面表示放弃继承,将其父的所有遗产都让给其母。李强认为自己有权选择是否继承遗产,王凯根本无权干涉。王凯认为李强为逃避债务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损害了自己的利益,遂诉请法院要求确认李强放弃继承的行为无效,并以继承的遗产偿还债务。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强放弃继承就无力清偿其拖欠的债务,使王凯要求其归还7万元借款的意愿落空,进而损害到王凯的利益。因此,认定李强放弃继承的行为无效,李强应当继承其父的遗产,并以继承的遗产还钱,以保障王凯的合法权益。
检察官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25条第1款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放弃继承是公民的一种民事权利。这种民事权利,既受到法律的保护,又受到一定限制。即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为逃避依法应当履行的义务而放弃继承权,法律不予承认和保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6条明确规定,“继承人因放弃继承权,致其不能履行法定义务的,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无效。”本案中,若李强放弃继承就无力清偿其拖欠的债务,使王凯要求其归还7万元借款的意愿落空,进而损害到王凯的利益。因此,应当认定李强放弃继承的行为无效,李强应当继承其父的遗产,以保障王凯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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