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犯罪】合同诈骗罪犯罪故意的具体推断

2014年07月31日13:55        法帮网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故意犯罪】合同诈骗罪犯罪故意的具体推断

  【故意犯罪】合同诈骗罪犯罪故意的具体推断

  犯罪故意是犯罪人的主观意图,是一种抽象无形的心理状态。诈骗类犯罪具有明显的隐蔽性,行为人往往采用多种方式掩盖其犯罪意图,案发后多百般狡辩。因此,要把握此类犯罪人的主观心理就更加困难。本着“主观见之于客观的原则”,笔者认为,在处理具体案件时,应当根据其是否是刑法所规定的具体行为,并综合考虑事前、事中、事后的各种主客观因素进行整体判断,作出司法推定。根据司法实践经验。在司法推定时,应全面考察行为人以下各方面的客观因素:

  1、行为人有无履行合同的实际能力。行为人有无履行合同的实际能力,对于认定诈骗故意具有重要意义。一般情况下,此种能力应注意以下问题:

  第一、履行能力的性质具有物质性、特定性和时间性。合同作为商品交换的法律形式,是合同各方为设立、变更或消灭一定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而订立的协议,是以财产利益为基础的物质经济关系。因此,履行合同的实际能力必然直接表现为一方当事人保证对方当事人实现合同约定财产利益关系的民事能力。所以审查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及其经营范围,是相当重要的;同时合同实际履行要求相一致的商品交换能力,但由于不同种类的合同,权利义务各不相同,故认定行为人是否具有履行合同的实际能力,只能从合同的特定内容出发,去做出事实求是的判断;此外,行为人订立合同时,是否具有与合同规定相一致的商品交换能力,把有无履行合同的实际能力限定在订立合同这一特定之时,在审判实践中具有重要意义。

  第二、行为人的履约能力可分为完全履行能力、部分履约能力和无履约能力三种情形,应分不同情况加以认定:(1)有完全履约能力,但行为人自始至终无任何履约行为,而以欺骗手段让对方当事人单方履行合同,占有对方财物,应认定为合同诈骗;有完全履约能力,但行为人只履行一部分,如果其不完全履行的目的旨在毁约或避免自身损失或由不可避免之客观原因造成,应认定为民事欺诈行为。(2)有部分履约能力,但行为人自始至终无任何履约行为,而以欺骗手段让对方当事人单方履行合同,占有对方财物,应认定为合同诈骗;有部分履约能力,同时亦有积极的履约行为,即使最后合同未能完全履行或完全未履行,应认定为民事欺诈行为。(3)签订合同时无履约能力,之后仍无此种能力,而依然蒙蔽对方,占有对方财物的,当然是合同诈骗。(4)签订合同时无履约能力,但事后经过各种努力,具备了履约能力,并又有积极的履约行为,则无论合同最后是否得以完全履行,均只构成民事欺诈。

  2、行为人是否采取了欺骗手段。行为人在签订和履行合同过程中有无诈骗行为。诈骗行为绝大多数是作为,而不可能是单纯的不作为。其主要表现为行为人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从司法实践中看行为人在签订和履行合同过程中没有欺诈行为,即使合同未能履行,也不能定合同诈骗罪。没有诈骗行为,不能定合同诈骗罪,但是有诈骗行为也不一定构成合同诈骗罪。要正确认定合同诈骗罪还须结合其他客观因素作具体分析。一般说来,在签订和履行合同过程中,行为人在事实上虚构了某些成分,但是并未影响合同的履行,或者虽然合同未能完全履行,但是本人愿意承担违约责任,足以证明行为人无非法骗取他人财物的目的,故不能以合同诈骗罪论处。

  3、行为人有无履行合同的实际行为。履行合同的行为与履行合同的能力并非同一概念,有履行能力并不一定有履行行为,没有履行能力也不一定没有履行行为。一般来说,凡是有履行合同诚意的,在签订合同以后,总会积极创造条件去履行合同,即使因为各种原因不能履行的,也会承担违约责任。所以,履约行为的有无,最能客观地反映行为人履行合同的诚意,也是认定行为人是否存在“骗取钱财”目的的重要客观依据。而利用合同进行诈骗的人,在合同签订以后,根本不去履行合同,即使有履行合同的行为,也只是象征性的,签订合同后如果财物一到手,即逃之夭夭,或大肆挥霍,或用作与合同毫不相干的其他用途,根本无力偿还。对于这种情形,无论其有无履行合同的实际条件均应以合同诈骗罪论处。这里应该注意:行为人在取得相对人财物后,不履行合同,迫于对方追讨,又与他人签订合同骗取财物,用以充抵前一合同的债务。这种连环诈骗在司法实践中被形象地称为“拆东墙补西墙”。这种行为实质上是行为人被迫采取的事后补救措施,不是一种真实的履行行为,应认定为合同诈骗罪。

  4、行为人对取得财物的处置情况。若当事人没有履行义务或者只履行一部分合同,则当事人对其占有的他人财物的处置情况,很大程度上反映了其当时的主观心理态度。所以可以从行为人对他人财物的处置情况认定其主观上是否有“非法占有”的目的:(1)如果行为人将取得的财物全部或大部分用以挥霍,或者从事非法活动、偿还他人债务、携款逃匿、隐匿财物且拒不返还等,应认定为行为人有“非法占有”之犯罪故意,其行为构成合同诈骗。(2)如果行为人将取得的财物全部或者大部分用于合同的履行,即使客观上未能完全履行合同之全部义务,一般不以合同诈骗论。(3)如果行为人将取得的财物没有用于履行合同,而是用于其他合法的经营活动,只要在合同有效期限内将对方财物予以返还,应视为民事欺诈;当其没有履约行为时,应认定为合同诈骗。

  5、行为人未履行合同的原因。影响合同未履行的原因包括主客观两种情况。行为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享受了权利,而不愿意承担义务,表明合同未履行是由于行为人主观上造成的,从而说明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犯罪故意,应以合同诈骗论处。但是,如果合同当事人享受了权利,自己尽了最大努力去承担义务,只是由于客观上发生了使行为人无法预料的情况,导致合同无法得到全面履行,这种情况下,宜以合同纠纷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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