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缴“社保”的处罚规定

2014年07月31日15:18        法帮网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不缴“社保”的处罚规定

  为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省政府召开新闻发布会,在全省部署开展“万户民企进社保”专项执法督查行动。凡有意不参保缴费和故意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单位或个人,除补缴欠费并按日加收滞纳金外,还将受到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将被曝光。

  重点督察对象是:未参加养老、失业、工伤、医疗、生育保险的各类企业,或已参保但未全员参保及欠缴各项保险费的各类企业;国有、集体等破产、改制、重组后组建的各类企业及其从业人员,特别是国企改制中的解除劳动关系的灵活就业人员,要及时为其接续各项社会保险关系;未参保或已参保欠费的各类非公中介组织及民办学校、医院,城镇各类企业招用的农民工等。

  此次专项行动将重点解决下列问题:让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灵活就业人员、城镇个体工商户、城镇新增就业人口(主要是大中专毕业生)、财政拨款事业单位新招聘工作人员有养老保险;让事业单位按规定为职工缴失业保险;让煤炭等高风险行业有工伤保险;使“生育保险”参保人数比上年翻一番。

  据悉,此次专项活动期间,参保和缴费还有优惠。此外,凡未参保、断保续缴的非公经济组织、民营、私营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参保缴费一律缓收滞纳金。欠缴社会保险费的单位用资产抵(质)押也算缴费,国有企业改制内部退养职工实行社会代管,灵活就业并轨人员缴养老金有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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