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申请调解的交通事故中,诉讼时效如何计算
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人民法院对权利人的权利不再进行保护的制度。在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内,权利人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就强制义务人履行所承担的义务。而在法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之后,权利人行使请求权的,人民法院就不再予以保护。
[案情]
2005年9月12日22时左右,王某驾驶摩托车与陈某驾驶的普通货车发生碰撞,致王某受伤。当日王某被送至医院住院治疗,同年9月26日出院,诊断为:右枕顶硬脑膜外血肿,出院医嘱:定期复查。2005年9月30日,交警部门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陈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在交警部门处理过程中,王某与陈某均未申请调解。2006年3月26日,王某到医院进行了的最后一次门诊。2007年3月13日王某向法院首次提起民事诉讼,请求判令陈某依法赔偿其因事故所致多次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损失共计59350元。被告陈某答辩称,王某起诉前从未向被告主张过权利,亦未请求公安部门进行过调解,其起诉已过诉讼时效期间,请求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
[分歧]
本案在审理中,对王某起诉是否已过诉讼时效期间,存在较大的分歧:
第一种意见认为,本案属人身损害赔偿纠纷范畴中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要经过公安交警部门调解处理前置。其诉讼时效的起算点为交警部门调解终结,并送达调解终结书的次日。交警部门一直没有发出调解终结书,原告起诉未过诉讼时效期间。
第二种意见:本案系人身损害赔偿类纠纷,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点为受害人治疗终结时。王某进行最后一次门诊时是2006年3月26日,其于2007年3月13日起诉,尚未超过人身损害赔偿1年的诉讼时效期间。
第三种意见:本案系人身损害赔偿纠纷,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由于王某事发当日即发现受伤,并被送至医院住院治疗,伤情明显。双方未要求公安部门调解,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点应为王某受伤当日,即2005年9月12日。王某于2007年3月13日起诉,其主张的2006年3月13日前发生的各项损失已过诉讼时效期间;但对于2006年3月12日后发生的损失,在时效期间内,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