品种权转让应履行哪些手续?
由于品种权的转让事关重大,我国《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从维护国家安全和重大利益出发对品种权转让程序作了较为严格的规定:
(一)审批的要求
1、中国的单位或者个人就其在国内培育的植物新品种向外国人转让申请权或者品种权时,属于职务育种的,需经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部门审核(中央单位需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请农业部审批;属于非职务育种的,直接报农业部审批。
2、国有单位在国内转让申请权或者品种权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由于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国有单位的品种权从根本上讲是国有资产,无序的转让会使国有资产流失。
(二)订立书面合同《条例》第九条第四款规定,“转让申请权或者品种权的,当事人必须订立书面合同”。没有书面合同,转让不能成立。其目的是为了品种权转让安全、稳妥,防止权利转让纠纷的产生。
(三)登记和公告
《条例》第九款还规定,转让申请权或者品种权的应当向审批机关登记,由审批机关予以公告。这就是说当事人应向审批机关提出登记要求,审批机关将该品种权 转让以及由此引起的所有权变更、品种权人变更等事实,登记在品种权登记簿上。只有在审批机关做了登记后才算完成品种权转移的手续,自审批机关公告之日起, 新的品种权人就成为该品种权的所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