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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状况

2014年08月01日10:42        法帮网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中国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状况

  近些年来,我国加强了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工作,1997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 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1999年加入了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联盟。现从立法背 景、《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要点和条例实施的进展三个方面,介绍我国农业植物 新品种保护状况。

  1 立法背景

  植物新品种保护是知识产权保护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1985年,中国实施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按照该法规定,对动植物品种不授予专利权,而仅对其 非生物学培育方法授予专利权。这样就把农业领域发明创造活动中最活跃、应用价 值最大的动植物新品种特别是植物新品种排除在专利保护之外。显然,专利法不能 有效地保护育种者利益,因而就刺激不了他们培育植物新品种的积极性。从那时起, 中国政府和农业领域人员就开始重视并研究和探讨给育种者以知识产权保护的问题。 从建设中国现代化农业的需要出发,中国政府决定实行专门的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 并于1997年3月20日由国务院正式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 两年以后即1999年3月23日,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中国又正式向 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联盟(UPOV)递交了加入书,并于1999年4月23日成为其第39 个 成员国。

  2 《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要点

  2.1 育种者的权利

  《条例》的主要内容是以UPOV公约1978年文本为基础的。按照《条例》规定, 完成育种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授权品种,享有排他的独占权。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 经品种权人许可,不得为商业目的生产或者销售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但利用授 权品种进行育种及其他科研活动,或者农民自繁自用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除外。这 些规定,符合我国农业的实际情况,也和UPOV大多数成员国的做法相一致。随着我 国农业科研育种水平的不断提高,随着我国农业现代化的迅速发展,随着我国种子 产业的形成及国际种子贸易的一体化,中国必将在今后几年内在植物新品种保护方 面扩大保护范围,加大保护力度,直至达到UPOV公约1991年文本所要求的水平。

  2.2 品种权审批机关

  由于体制的原因,在中国,农业和林业生产分别由农业部和国家林业局负责管 理。《条例》因此规定:“国务院农业、林业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负责植物 新品种权申请的受理和审查并对符合《条例》规定的植物新品种授予植物新品种权” 。因此,在我国植物新品种权有两个审批机关,一个是农业部,另一个是国家林业 局。属于农业的植物新品种权由农业部负责审批,属于林业的由国家林业局负责审 批。农业部负责审批的植物新品种范围包括:粮食、棉花、油料、麻类、糖料、蔬 菜、烟草、桑树、茶树、果树(干果除外)、观赏植物(木本除外)、草类、绿肥、草 木药材、橡胶等热带作物。

  2.3 关于新颖性的变通性规定

  一般情况下,申请品种权的新品种,在申请之前,其繁殖材料的销售时间不得 超过1年。但是,自保护名录发布之日起两年内提出的品种权申请, 其繁殖材料在 中国境内的销售时间可以放宽到4年。 这就使一部分早期培育的品种有申请保护的 机会。

  2.4 品种权的审查

  我国在参考吸收了UPOV有关成员国的先进经验并结合自己实际情况基础上,对 品种权审查方式作了如下规定:“审批机关主要依据申请文件和其他有关书面材料 进行实质审查。审批机关认为必要时,可以委托指定的测试机构进行测试或者考察 业已完成的种植或者其他试验的结果”。即审查方式首先可以凭书面材料进行审查, 如果书面材料足以说明问题,即可作出授权与否的决定;如果仅凭书面材料难以作 出判断,审批机关可以委托有关单位进行测试,也可以派员考察申请人正在进行的 种植或者试验,当然这种种植或者试验应该是按一定要求进行的。这样规定有利于 在尽量保证审查质量的基础上提高审批速度,并且减少测试费用,因为测试机构测 试新品种的费用需由申请人另行缴纳,且测试需要2—3年甚至更长的时间。

  2.5 关于复审

  审批机关设立新品种复审委员会,审查当事人对审批机关驳回品种权申请的决 定不服而提出的复审请求;也可依据职权或者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请求对不符合授 权条件的品种权,宣告品种权无效,或者对新品种的名称进行更名。

  2.6 保护期限

  按照《条例》的规定,品种权的保护期限,从授权之日起,藤本植物、林木、 果树和观赏树木为20年,其他植物为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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